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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和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

法律分析:為進壹步減輕城鄉高血壓、糖尿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提高“兩病”患者門診用藥保障,特提出本指導意見。

法律依據: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

第二,鎖定範圍,明確保護內容。

(壹)明確保護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對“兩病”患者采取藥物治療。

(2)界定用藥範圍。對門診“兩病”患者降血壓或降血糖的藥品,按照最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品種,優先選擇目錄內甲類藥品,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優先選擇通過壹致性評價的品種,優先選擇集中招標采購中選藥品。

(3)明確保護級別。依托二級及以下定點基層醫療機構,門診“兩病”患者降壓降糖藥品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要達到50%以上。各省(區、市)要在摸清“兩病”門診用藥數量、數量、金額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合理制定支付政策。

(四)做好政策銜接。要做好與現有門診保障政策的銜接,確保群眾治療水平不降低,已納入門診保障範圍的慢性病或特殊疾病患者治療繼續按現行政策執行。要避免重復報銷、重復享受福利。要做好與住院保障的銜接,進壹步規範入院標準,促進合理診療、科學治療。

第三,支持改革,確保患者受益。

(1)提高支付標準,合理確定支付政策。根據通用名,對“兩病”藥品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醫保支付標準。積極推進藥品帶量集中采購,以量換價、招采結合。對納入帶量采購的藥品,按集中采購中標價格確定同種仿制藥的支付標準。根據參保“兩病”患者就醫、用藥分布情況,鼓勵按人頭、按病種付費。

(二)保證藥品供應和使用。各有關部門要保證藥品質量和供應,醫療機構要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不得以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成本控制、藥占比、規格和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審批等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保障和合理使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第三方配送機制。完善“兩病”門診藥品長處方制度,保證患者用藥需求,但避免重復處方。

(3)規範管理服務。完善醫保定點服務協議,將“兩病”門診藥品保障服務納入協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落實基層醫療機構和全科醫生責任,加強對“兩病”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人民群眾防病治病的健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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