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建制旅、團級單位領導職務軍官崗位津貼,單位主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1000元,單位副職和部門領導由300元提高到650元;
基層軍官崗位津貼,連長由400元提高到800元,副連長和營長由300元提高到600元,營以下分隊其他幹部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士兵崗位津貼,副排長由160元提高到350元,班長由80元提高到280元,副班長由50元提高到200元;
士官長崗位津貼標準由160元-260元提高到350元-550元。
根據部隊高山海島津貼制度規定和部隊駐地條件,幹部每人每月1000元至250元,士官每人每月800元至200元,義務兵每人每月700元至150元。標準明確,有利於調動駐點官兵完成武器試驗任務的積極性。高山海島津貼是壹項獨特的軍人津貼制度,主要解決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沒有照顧到的 "更高、更遠、更苦 "駐 "點 "官兵待遇,根據艱苦程度設定標準,實行按月發放。
根據年度軍費預算,有關部門下發通知,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非隨軍就業現役軍人配偶基本生活補助標準,重點向駐邊海防、高原、戈壁等部隊傾斜、等條件特別艱苦、缺乏社會依托的地方傾斜,發揮政策制度的激勵導向作用,駐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壹類海島部隊,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700元;駐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和二類島嶼的部隊,從1100元提高到1400元;駐壹、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三類島嶼以及壹般地區的部隊,從900元提高到1100元。
部隊駐軍津貼即部隊服役津貼,是指軍隊全民所有制正式職工在部隊工作期間享受的部隊服役津貼。是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於1985年6月在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中,為軍隊職工建立的壹項待遇制度。兵役津貼按軍隊職工本人基本工資和職務工資(或郵政工資)之和的10%計發。見習期、熟練期和實習期人員原則上不享受兵役津貼。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和優待條例》第 33 條: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職務(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本單位職工家屬享受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保留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服現役期間,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在部隊的普通信件,免費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