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定全省農業甘蔗產業政策,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牧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質量的提高;提出大宗農牧業產品流通和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負責起草農牧業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全省農牧業相關行業管理。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牧業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牧區基本經營的提法;指導和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耕地、草原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農牧業產業化方針政策,推進農牧業產前、產中、產後壹體化,指導實施農畜產品深加工和“西部種養、東部育人”工程;組織協調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和發布主要農畜產品和農畜生產資料的供求等經濟信息。
(五)提出耕地保護、補償和改良的政策措施;發布農業和畜牧業信息;指導糧油、蔬菜花卉、果樹、中藥材等經濟作物的調整和布局;組織協調重要農牧業生產基地建設。
(六)負責農牧業資源區劃,組織實施生態治理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指導農業用地、宜農農田、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指導和推進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防災保荒工作;監督檢查草原的管理、保護、建設和使用;負責全省飼料管理工作。
(七)貫徹國家農牧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牧業產品監督認證;組織協調種子、化肥、農藥、獸藥、種禽、種畜、飼料等農牧業投入品質量的登記、監測、鑒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研究制定全省鄉鎮企業發展規劃;引導鄉鎮企業調整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貫徹執行農業機械化行政法規、技術法規和農業機械監理法規並監督實施;制定農牧業機械的操作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農牧業機械產品的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
(九)負責保護本省湖泊水域的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物;發展水產養殖;維護國家漁業權益,行使船檢漁政。
(十)制定全省農牧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和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篩選和實施;開展農牧業宣傳和技術培訓。
(十壹)負責全省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控制和撲滅,負責獸藥管理和藥品檢驗。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