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藥品按“劣藥”論處,沒收庫存過期藥品和銷售過期藥品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等於庫存加已銷售過期藥品的總金額。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過期藥品是屬於劣藥,藥店銷售過期藥品的,藥品監督部門可以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超過有效期的,按照銷售劣藥處罰。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