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費用
“按照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護理費等。按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單據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壹般應當在醫療事故發生地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準或者出具證明強行轉院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如果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物或治療其他疾病,費用不予補償。患者經醫院治療痊愈後,如無必要再次住院,應立即出院。患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承擔。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用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美容費”,僅供參考。
2、“原發性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引起的,患者治療自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回顧:(1)從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來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壹級醫療費用;(2)通過處方藥和治療項目判斷。所有治療患者原有疾病或損傷的醫療費用均為初級醫療費用。然而,上述原則並不完全正確。比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無疑是首要醫療費用。但反過來也不是不可避免的,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後,兩種醫療費用往往同時混合,即在治療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病,尤其是當患者原發病嚴重,醫療事故只對患者造成輕微傷害時(如四級醫療事故)。將醫療事故發生後的所有醫療費用按時間劃分,顯然有失公平。如有爭議,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簡單由司法鑒定部門就醫療費用進行鑒定。
3.關於繼續醫療的問題。由於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在醫療事故結算階段不能完全治愈,條例對繼續治療費(又稱繼續醫療費、預期醫療費、二期醫療費)規定如下:“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首先,通過分析立法語言,可以理解為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不能以壹次性結算的方式支付患者尚未發生的繼續醫療費用。因為繼續醫療費用是指對治療後遺留固定體征的功能障礙患者,確實需要再次治療或傷情尚未恢復的患者,未來的治療費用,由於患者體質、病情、等級、技術水平和醫院收費標準的差異,無法確定繼續醫療費用的數額,任何醫療機構或鑒定部門的估算都不準確,必然損害醫患雙方的利益。所以法規規定續費是結案後的想法;
其次,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的《醫療護理醫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建議》為依據;
三是繼續治療費按照基本醫療費用計算支付。但目前我國基本醫療沒有具體的範圍和項目。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衛生部法制監督司、衛生部醫政司匯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100問》解釋:“1998年,國務院作出《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展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地確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但由於該規定操作復雜,法院系統對該規定的抵觸(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學博士楊永晴撰寫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第379頁“基本醫療費用”壹節),筆者擔心,今後 患者的繼續治療費可按“實報實銷”處理,甚至“根據案情壹次性判決”(見《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壹款)。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在醫療事故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的計算方法根據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指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補貼等合法收入。,應由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按期取得,但因醫療事故造成醫療延誤工作而損失的。壹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以患者上壹年度人均獎金為基數計算獎金,並限定獎金稅起征點。需要註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等私營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單獨作為認定依據,必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材料。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壹類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證明,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收入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人員,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農民工(散工、臨時工)、家庭勞務人員等。全部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此外,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得到合理補償。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要求賠償誤工費,不予支持。
3.遲到工作日期的標識。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規定,誤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確定。,誤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數和治療醫院出具的出院後休息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治療結束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拒絕休息的,不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傷殘的,在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傷殘認定後不再補償傷殘人誤工費。
第三,醫院夥食補貼
“按照發生醫療事故的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按照司法解釋的本意,“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是指行政級別在“處級”以下的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由各地規定。比如現在重慶出差的夥食補助是12元/天。
第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陪護費”壹詞比1991國務院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護理費”更科學,因為醫務人員開展的醫療活動中也有護理活動。陪護費的計算期限以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後的“住院期間”為限,以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日計算。
需要指出的是,作為壹部行政法規,《條例》規定的陪護費“壹刀切”的計算方法與《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規定的不同,該條規定:“醫院核定以當地普通臨時工工資標準為限。”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如何適用還有待最高法院明確。
動詞 (verb的縮寫)殘疾生活津貼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給付30年賠償金;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平均生活費”是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比如重慶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5767元。但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在轉發每年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數據時,應當明確規定從什麽時間到什麽時間使用該數據處理交通事故,以便於操作。建議衛生行政機關可以借鑒。
根據衛生部新公布的《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中“本標準中的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1 B級至3 E級”的規定,被鑒定為3級以上的醫療事故構成10級以上傷殘的,才能計算傷殘生活津貼,醫療事故為4級的,不能計算賠償項目。
本項規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擔傷殘補助金責任的最高年限,並不是所有的醫療事故都必須賠償30年、15年或5年。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確定:
(1)壹級醫療事故(壹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
(2)二級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壹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 90%(傷殘等級系數,下同);
(3)二級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壹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三級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三級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ⅲE級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因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假設我國平均預期壽命為75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假設的平均預期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歲),所以該項中的“60歲以上”不超過15歲;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可以這樣計算:60歲是15,614,62歲是13,……68歲是7。需要註意的是,計算期確定後,仍需乘以傷殘等級系數。
六、殘疾用具費
“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費用計算。”
殘疾人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假眼、假牙、假發、眼鏡等。其中,假眼和假發沒有功能補償,但被社會普遍觀念認可,仍屬於殘疾人用具。計算成本時,既包括購買成本,也包括殘疾人用具的安裝成本。費用按市場流行器械價格計算,也可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規定。同時,以後更換的費用要根據殘疾人用具的使用年限和平均壽命(75歲)來計算。
所謂“大眾化家電”,是指在同壹品種中廣泛使用的家電,壹般僅限於國貨,不包括奢侈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殘疾用具費應當按照國內普通用具的成本計算。
本項所稱“醫療機構證明”不特指醫療事故發生地醫療機構的證明,還包括患者接受醫療事故損害治療的縣(市、市轄區)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醫患雙方對是否配置殘疾人用具存在爭議時,可以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中對患者的醫療建議綜合確定。
七、喪葬費
"按照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目前,各地民政、財政部門都規定了喪葬費的具體標準。比如重慶規定的喪葬費標準是1.500元。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起草人的解釋,喪葬費包括“保管屍體、操作屍體、整容、火化、壽衣的費用。”至於死者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八。受撫養人的生活費
“死者生前或者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勞動能力前有實際贍養人的,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1.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的規定,本項中的“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應限定為五級以上(含五級)的傷殘程度,即醫療事故鑒定為二級傷殘的,可以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
2.“無勞動能力人”既包括未成年無勞動能力人,也包括因老、病、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他們無法通過從事勞動獲得經濟收入。但是,如果他們失業、下崗或者不願意工作,不符合確定贍養人的條件,這筆費用就不應該計算。
3.確定贍養人時,受災壹方應當提供贍養關系證明,以及勞動保障、戶籍、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憑證。衛生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處理爭議時,應當要求進行公證。
4.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由有扶養義務的人負擔,死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負擔其應負擔的部分。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只賠償死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承擔的那部分費用。例如,甲、乙各有壹個10歲的子女,甲因醫療事故死亡,在計算被贍養人生活費時,應減去乙的費用份額,即除以二,計算公式為:(居民最低月生活保障金× 12個月×6年)÷2人。當死者或傷殘者的父母成為被贍養人時,應以父母的子女數(包括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來確定贍養份額,計算生活費時,應以N個子女除以N。
5.對於60歲以上的被贍養人,贍養年限仍按60歲以上增加1年,減少1年計算(見本文“傷殘生活津貼”壹節)。
九。運輸費用
"根據病人實際需要的交通費用,憑據支付."
包括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等。,壹般視患者的病情、受傷類型和當地交通狀況而定。但患者出於故意消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交通費用,不應納入賠償範圍。
X.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是指對因轉院治療、檢查等原因不能住院或在家居住的患者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憑證支付”並不是以住宿發票中的金額為依據,而只是說明患者確實有實施住宿和計算住宿天數的憑證。無論發票金額是高是低,出差住宿補貼只按住宿天數發放。比如重慶目前的標準是30元/人/天。
XI。精神損害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病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心理或生理上的痛苦,患者及其近親屬以金錢支付的形式給予的安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人身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賠償項目中沒有列出“死亡賠償金”,而是直接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民法原則和司法解釋,其名稱更為合理。因為“死亡賠償金”其實就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
患者死亡後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必須是死者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列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將其他近親屬列為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2條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在死者沒有近親屬的情況下,他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與殘疾人生活補助壹樣,每起案件不按6年或3年計算。沒必要給死者的每個近親屬都算壹筆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計算具體年限時,可以根據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醫療過失責任程度、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對於殘疾人,也可以掌握1-4級傷殘賠償3年,5-8級傷殘賠償2年,9-10級傷殘賠償1年的原則。否則,如果壹級傷殘和十級傷殘沒有區別,就顯得不公平了。
此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1條規定,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和參加喪事活動的患者配偶、直系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以上第(1)至(11)項計算的所有費用之和為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總損失。但是計算完所有的損失,並不代表所有的醫療機構都會賠償。具體賠償金額應根據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程度確定。衛生部頒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全責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
(2)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因此,在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進行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全部損失的10%。
總結:計算公式是1。醫療費用補償金額=已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含基層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費×收入標準(因誤工費減少的患者固定收入)
3.住院夥食補助=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津貼賠償金=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補償金額=通用用具成本。
7.喪葬費補償金額=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贍養人生活費補償金額=被贍養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贍養年限。
9.運輸費用賠償金額=實際需要的運輸費用單據之和。
10.住宿費補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