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未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下,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違法行為。個人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下,單位偷逃應繳稅額20萬元以下等情形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煙草專賣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處五倍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專營、專賣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批準的經營許可證、文件的;
(3)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及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業務的;
(4)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及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業務的。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以上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後再次走私貨物、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銷售金額二倍以下拘役或者沒收財產。
(1)偷稅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納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納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加工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