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舉辦彜醫診所未依法備案登記的,由縣(市)彜醫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彜醫藥相關活動。彜醫診所超出備案登記範圍開展彜醫診療服務的,由自治州、縣(市)彜醫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七、刪去第四十條。八、將第四十壹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彜藥制劑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制彜藥制劑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壹條,修改為:“彜醫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壹)在開展彜醫醫療診療活動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於不負責任延誤診治;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主管部門調遣;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範,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十、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彜醫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壹)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
(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後果;
(六)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
《雲南省楚雄彜族自治州彜醫藥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