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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上市公司的反收購?

收購與反收購

通常情況下,惡意收購方壹開始是隱蔽的,準備得當後才突然發難,要求與被收購方進行協商收購,遭拒絕後便可能爆發股權之戰,被收購企業也會進行反收購行動。

惡意收購主要有以下手法:(1) 狗熊式擁抱(bear hug),指投書給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允諾高價收購該公司股票,要求董事會以股東利益為重接受報價,董事會出於責任要把信件公布於全體股東,而分散的股東往往受優惠價格的誘惑迫使董事會接受報價。(2) 狙擊式公開購買,先在市場上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通常為5%(有的國家和地區,如我國規定,這裏得公告,無法隱藏),然後再視目標公司反應進行下壹步行動,比如增持股份;若收購不成,還可以高價售出股票獲利。 除了收購股票外,還可收購目標公司中小股東的投票委托書。如果能夠獲得足夠多的投票委托書,使其發言權超過目標公司管理當局,就可以設法改組後者的董事會,最終達到合並的目的。

壹般來說,被狙擊的公司,通常是大股東財務吃緊、公司股權相對分散、股價被明顯低估或者是現金流豐裕幾種情況。比如方正科技,就是股權高度分散的典範。搜狐則擁有充足的現金,股價也低,但是它的股權相對集中,張朝陽與MAXTECH公司合計持股比重超過45%,若二者抱成壹團,青鳥顯然沒有機會收購成功。在香港股市中,比較有名的狙擊手有劉鑾雄(他也是女明星的狙擊手),經典的戰役有狙擊能達、收購華置、狙擊煤氣、挑戰嘉道理等。

反收購的動機壹般都比較單純,即:不願意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認為收購方實力不強、出價過低;認為收購方入主後對公司經營不利等。搜狐的第壹大股東是張朝陽,兼任公司董事長及CEO。如果青鳥收購搜狐成功,則張朝陽的位置會有些危險。此外,張朝陽對搜狐本身比較有信心,深信當前搜狐的股價過低,此時轉讓手中股份頗為不值。再者,搜狐管理層具有留洋背景,可能不太認同土生土長的青鳥公司。青鳥在內地有青鳥華光、青鳥天橋兩家上市公司,在香港還有青鳥環宇。主營業務是軟件、有線電視網等,比較雜亂,而且都不是很強勢。三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能力也有限。搜狐有理由防著對方僅僅沖著自己手中的數千萬美金而來。

常用的反收購方式有:增持股份、尋求大股東聯盟及收集中小股東的投票委托書、找第三方公司充當外援、高報價求購狙擊手的股份、制定有針對性的股東權益計劃(即“毒丸”)等。方正集團在應對裕興收購戰時,就采用了前幾種辦法。搜狐則利用了“毒丸”計劃,具體的方法是給予股東大量的優先股購買權,當並購發生時,這些優先股可以轉化為普通股,從而令收購方股份稀釋。這個計劃不僅使青鳥無法順利收購,而且可能嚇跑潛在的有收購意向的機構,令青鳥難於高價轉讓套現。

如果收購方現金吃緊,則可能面臨以下尷尬:要麽再花費大量現金行使普通股認購權;要麽就只能放棄認股權,只占有稀釋後的、比重不高的股權。“毒丸”也有變種,如兌換毒債,即公司在發行債券或借貸時訂立“毒藥條款”,依據該條款,在公司遭到並購接收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贖回債券、清償借貸或將債券轉換成股票。這樣,目標公司可能得在短期內償付大量現金,導致財務惡化;或者因債轉股,增加不少股票,令收購難度加大。“毒丸”計劃令現有股東掌握更多的主動權,但同時需要法律支持。在我國,因為公司不能發行優先股,也不容易發行債券,很難私下形成借貸關系,所以“毒丸”計劃在國內資本市場目前還沒有多大的實用性。

我國的相關法規環境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購》對我國的上市公司收購有具體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前者主要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比方說,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若持有A公司30%股份,且有意收購,便須發出要約。這時,所有的其他股東均可以按同等的價格將股票賣給我,我不能不買。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若達不到75%的比例,則全面收購失敗,若幹時間內不能卷土重來。記得香港股市也有類似規定。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收購者如果能以30%以下的股份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則不願意進壹步增持,以免付出更多現金。

協議收購方式比較簡單,指收購人依法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並作出公告,公告後方可履行協議。需要註意的是,證券法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再有,《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因此,我國的股份公司很難也很少操作股票回購。《公司法》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在收購實踐中,倘若碰到此類情形,收購方便無法受讓發起人及管理層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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