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無論壹個國家是否靠近海洋,它都有權登記其國籍的船舶。當壹艘船在公海上航行時,它必須懸掛其註冊國的國旗。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要該船懸掛某國國旗,該船就被視為具有該國國籍,該國就是該船的船旗國。在公海航行時,船只只遵守國際法和船旗國的法律。
但壹些國家為了獲得大量的船舶登記費,對船舶結構、適航性、工作條件、船員培訓等要求較低,並放寬船舶登記國籍條件,以吸引船舶登記。
這也是為什麽馬紹爾群島、巴哈馬群島、塞浦路斯等國在做船舶註冊統計時,總註冊船隊在世界上總是遙遙領先的原因。
雖然大多數國家在法律和學說上禁止船舶取得多重國籍,但現行國際法也盡力禁止船舶擁有多重國籍。但在實際操作中,總會有壹些船舶擁有多個國籍。
對於這些具有多重國籍的船舶,各國在管理船舶時通常采用以下法律主張:
(1)船東的意思。該聲明稱,船舶的國籍取決於各方的意願。缺點是船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意改變船舶的國籍。
(2)旗法理論。這種說法主張,船舶國籍由船舶所懸掛的國旗決定,適用該國法律管轄船舶。但這種說法容易混淆船舶的國籍和船旗,本質上和船東的意思差不多。
(3)自然人國籍的類比。這種說法主張將適用於自然人國籍沖突的解決辦法類比於船舶的國籍沖突。即船舶之間發生國籍沖突時,國內船舶國籍優先;外國船舶之間發生國籍沖突時,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船舶的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