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實施罰沒財物管理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所處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沒物品。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罰沒財物管理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罰沒財物管理工作實施審計監督。第五條 罰沒款執行單位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罰沒票據。
罰沒票據的管理,按照《遼寧省收費罰沒票據管理規定》執行。第三條 執收單位對罰沒財物應當建立登記、驗收、保管、移交、核銷制度。對沒收的貴重物品應當拍照存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私分罰沒款物和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第七條 罰沒款執行單位對罰沒物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黃金、白銀、外幣,交由金融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收購或者承兌;
(二)有價證券,交由金融部門指定的證券機構承兌;
(三)國有文物禁止無償出口,交由文化行政部門處理;
(四)國家特殊管理的藥品和中藥材,交省醫藥管理部門處置;
(五)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以及非法宣傳品,交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無償處置;
(六)淫穢物品、吸毒用具和其他違禁物品,交市公安機關銷毀;
(七)假冒偽劣物品,由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處理;
(八)受法律保護的野生植物、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林業、水產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九)糧油鮮活物品,在當地集貿市場拍賣;
(十)其他物品,會同財政部門委托當地政府指定的拍賣行拍賣,本地區沒有拍賣行的,由當地政府指定單位,在財政部門監督下公開拍賣。
執罰單位應當將罰沒物品清單、有關影像資料以及處理結果報財政部門。第八條 罰沒款和罰沒物品變價款(統稱罰沒收入,下同),應當在壹周內上繳同級財政。
對有零星罰沒收入的單位,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天上繳壹次。
設在省內的國家罰沒執行單位的罰沒收入,應當上繳省級國庫。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繳罰沒收入,應當使用《壹般繳款書》。第九條 實行罰沒財物統計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被處罰單位罰沒財物的宗數、罰沒金額、罰沒物品以及應上繳的罰沒收入等,必須在每季度末向同級財政部門統計上報。
財政部門對執罰單位罰沒財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撓。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坐支、拖欠罰沒收入。對截留、坐支、拖欠者,財政部門有權扣繳單位經費。第十壹條 罰沒財物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收支掛鉤,任何單位不得從罰沒收入中截留、私分,也不得按罰沒指標發放。第十二條 鼓勵公民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人,由財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舉報人應當受到保護。對泄密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產法律法規行為的暫行規定》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四條 法院、檢察院罰沒財物的管理,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的通知》執行。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20日發布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罰沒財物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