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和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食品相關添加物的;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五)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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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原則
1)不得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以不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為原則。
②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③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造假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
④ 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⑤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食品中的使用量。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人民健康網--《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問答(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