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過程中的占道現象,簡而言之就是占用城市道路,可以是個人占用,也可以是單位等其他法人占用。
占用城市道路,壹種是單位和個人通過合法途徑向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城管部門通過現場調查,在保證不影響交通、市容、衛生和鄰裏關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或單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這是合法的占用審批。
另壹種是單位或個人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據為己有,自用的現象。
根據相關規定,城管有執法權。
城管有執法權,城管部門委托本身沒有執法權的執法部門,按照授權範圍行使。城管執法主要以管理為主。如占道經營、亂搭亂建、市容環衛、車輛占用等。
城管有執法權,依據《城管執法辦法》開展城管執法活動。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六個方面,即: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施工噪聲汙染、施工揚塵汙染、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和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4.交通管理方面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部門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6、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