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十級賠償標準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工傷致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1個月。(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性:
如下: (壹)醫療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交通費和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4)康復治療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和地方性法規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康復治療由經辦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五)輔助器具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金額由省、直轄市規定。(六)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7)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八)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十級傷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本人7個月工資。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