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的編制目的
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譯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以下安全生產事故和災害: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1萬人以上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理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域、多領域(行業、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三)需要國務院市安委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和災害。
1.4工作原理
(1)以人為本,安全第壹。首要任務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的統壹領導和國務院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地區與地區的結合主要是屬地性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主要領導和指揮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有關部門要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其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設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2相關機構的組織體系和職責
2.1組織體系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是國務院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是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誌願者隊伍和相關國際救援力量。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履行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保障職責,負責相關應急預案的制定、管理和實施。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災情發展和救援情況,並抄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涉及多個領域、跨省行政區域或者有特別重大影響的事故,根據需要,國務院安委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的協調和指揮。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測和信息報告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時報告可能導致特別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中央企業在向地方政府報告的同時,應向企業總部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中央企業和事故發生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並抄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和災害的信息,各級各類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同級安全生產事故和災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通報,安全生產事故和災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及時分析處理,並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越級報告。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主動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事故應急救援相關信息。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相關資料,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後,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防止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具體標準見1.3)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相應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並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災害或者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過應急救援能力時,及時向上壹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啟動上壹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回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並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務院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緊急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和災害的類型,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計劃進行應對。
4.1.2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回應
(1)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暢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省級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通訊聯系,及時掌握事態發展。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隨時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部前往袖手旁觀,為當地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
(4)派有關人員和專家到現場參與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遇有可能或者已經發生的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並負責通報相關領域應急救援指揮部。
(6)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相關事宜。
4.2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情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相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機構根據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壹指揮下,相關應急隊伍密切配合,開展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開展前期處置,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害發展趨勢,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企業發生事故時,其總部應充分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緊急處理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害發生後,事故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出現特別險情急劇惡化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將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4.4醫療衛生援助
事件發生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援和現場衛生處置。
衛生部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地方人民政府請求,及時協調相關專業醫療救援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相關專家,提供特殊藥品和特殊治療設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區疾控中心根據事故類型和專業程序開展現場防疫工作。
4.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按要求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用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和調動相應的安全防護設備。
4.6群眾的安全保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與當地政府和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所需的防護措施。
(二)決定緊急情況下大規模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和程序。
(3)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疏散和轉移。
(4)啟動緊急避難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
(6)負責治安管理。
4.7社會力量的動員和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的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支持,由國務院辦公廳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社會支持。
4.8現場檢測和評價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和評估小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查明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和評估報告應及時上報。
4.9信息發布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情信息發布工作。
4.10緊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獲救,事故現場得到控制,環境符合相關標準,導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隱患消除時,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批準後,應急救援隊伍撤離。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狀態結束。
5後處理
5.1善後處理
省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善後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和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處理等。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遇難和受災人員,確保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的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5.3事故和災害調查報告、經驗教訓和改進建議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善後工作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訊和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和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和報送的格式和流程,確保應急機構間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相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省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處理,並定期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相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化信息應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相關信息。
6.2應急支持和保障
6.2.1救援設備支持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各專業隊伍應按規定配備救援裝備。
應急小組支持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者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和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準備情況。
運輸保證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民航、交通、鐵路等行政管理部門提供運輸保障。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控制事故現場道路交通,根據需要設置專門的應急救援通道,在道路受損時及時組織搶修,確保救援物資、設備和人員及時送達,滿足應急處置需要。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能力。
材料保證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設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儲備,掌握應急物資生產加工能力儲備。
財務擔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事故應急救援做好必要的財務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國家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7社會動員保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相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緊急避難所安全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負責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和災害時為人們提供避難場所。
6.3技術儲備和保證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成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中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重大問題,發展應急技術和裝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共信息交換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眾的危機意識。
企業應與當地政府和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培訓
相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和專業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積極組織培訓社會誌願者,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應急管理內容納入行政幹部培訓課程。
鍛煉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壹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運動結束後,要及時總結。
6.5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補充條款
7.1計劃管理和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本預案。
本方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7.2獎勵和問責
7.2.1獎勵
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
(二)防止或者搶救事故災難,使國家、集體和人民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
(四)其他特殊貢獻。
問責制
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後果,對相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拒不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和上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三)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對突發事件時逃跑的。
(四)盜竊、挪用、侵占應急工作經費或者物資的。
(五)阻礙應急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其他危害應急工作的行為。
7.3國際交流與合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與國際應急機構建立聯系,組織和參與國際救援活動,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7.4計劃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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