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付費設計的立足點不同。DRG付費側重於以病例組合為單位,體現對醫療機構規範“同病同操作”病例診療路徑的導向作用,激發醫療機構控制成本的內生動力,在保證治療質量的前提下,選擇資源消耗低的治療方法,發揮醫保支付的激勵約束作用。DIP利用大數據對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醫療機構的行為進行分析和引導,側重於以病種組合為單位,根據各級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通過對不同病種賦予分值的大小差異,體現對治療方式的導向作用。(二)分組原理不同。DRG分組由粗到細,強調以臨床經驗為基礎,依賴臨床路徑選擇和專家人為判斷,從疾病診斷大類出發,結合手術操作將其不斷細化,按診斷和治療方式的***性特征主觀區隔成不同病例組合,具有“多病壹組”或“多操作壹組”及組內差異較大等特點,壹般不超過1000組(除金華外)。要求試點城市嚴格執行國家版分組方案,確保26個主要診斷分類(MDC)和376個核心DRG分組(ADRG)全國壹致,以此為前提自行制定本地的細分DRG分組(DRGs)。DIP分組由細到粗,強調對臨床客觀真實數據的統計分析,通過對歷史數據中病例的疾病診斷和手術操作進行窮舉聚類,按疾病與治療方式的***性特征客觀形成自然分組,具有“壹病壹操作壹組”及組內差異較小等特點,目前國家版主目錄有核心病種11553組,綜合病種2499組。統壹由醫保研究院根據各試點城市報送的歷史數據,形成各試點城市版本的DIP目錄庫,要求分組規則須與國家版壹致,每個城市的病種數量可以不相同。(三)費率與點值的差別。DRG付費支付標準的計算分為相對權重與費率的測算。DIP支付標準的測算分為病種分值與點值的測算。(四)監管難點有差異。DRG付費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監管難點有:壹是需要按疾病大類進行案例式的臨床論證,分組過程中對分組器和專家的依賴程度很高,地方醫保部門難以發揮主導作用。二是編碼未完全統壹的地區難以達到分組要求,且受限於醫療機構臨床路徑的發展實際,目前暫時無法實現住院病例全覆蓋,大部分地區試點醫療機構的DRG付費病例占比僅為50%左右。三是國家DRG分組主框架固定,根據各試點城市臨床反饋的問題,需通過碎片化、案例式的臨床論證才可對MDC和ADRG組別進行修改。四是各級醫療機構的診療方式、路徑存在較大差異,對分組和入組都提出較大的挑戰。五是要求醫生對同壹個病例組合的診療行為標準化,壹定程度上會限制醫療技術進步,且推諉重癥患者等風險較大。六是根據指標主觀確定同等級醫療機構的總額,對於基金年度決算具有未知性,醫保基金風險較大。DIP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監管難點有:壹是依賴歷史病案數據,而歷史數據中存在的問題暫時不能完全排除,需隨著支付方式改革不斷推進,及時基於逐步規範的臨床診療數據和編碼動態更新病種目錄庫。二是使用疾病診斷與治療方式進行分組,並據此制訂病種分值進行付費,可能存在著誘導醫療機構采用復雜技術、高分值治療方式的風險。三是分組細,醫保監管難度較大,部分病種分值差距較小,難以判斷治療方式選擇的合理性,高套分組的風險大。四是采用累計的病種分值進行結算,年終計算每分值點值進行清算,以嚴格控制醫保預算,存在醫療機構爭相“沖工分”,導致分值貶值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三條國家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職工互助醫療和醫療慈善服務等為補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國家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健康保障需求。國家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協商談判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引導醫療衛生機構合理診療,促進患者有序流動,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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