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訂全市藥品、醫療器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發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按規定負責保健食品與化妝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醫療機構制劑的法定標準,中藥飲片炮制規範。
(七)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及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醫療器械質量;組織實施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八)依法核發醫療器械壹類產品註冊證、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許可證,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從事二類精神藥品業務進行審批。
(九)依法監督管理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藥源性興奮劑;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息。
(十)組織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壹)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藥品、醫療器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
(十二)按規定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制度、食品藥品等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人員的培訓。
(十三)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進行監測檢查。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