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為夏季在崗的員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用於防暑降溫的福利;
2、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3、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4、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5、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023年防暑降溫費發放規定:
1、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
2、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
3、防暑降溫費從6月起發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綜合分析,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