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文件;
2、出具檢索報告;
3、優先審查請求書蓋章;
4、遞交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復審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1、涉及節能環保、新壹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智能制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2、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3、涉及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
4、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5、就相同主題首次在國內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國首次申請;
6、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和審核優先審查請求後,應當及時將審核意見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第十壹條 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盡快作出答復或者補正。申請人答復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通知書發文日起兩個月,申請人答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通知書發文日起十五日。
第二條 下列專利申請或者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本辦法:
(壹)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
(四)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
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開展優先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應當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結案:
(壹)發明專利申請在四十五日內發出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在壹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三)專利復審案件在七個月內結案;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四個月內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