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公園和綠化廣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和綠化廣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園和捐資建設公園和綠化廣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公園和綠化廣場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公園和綠化廣場用地。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公共設施的,應當征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八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公園、綠化廣場建設規劃,公開征求各方意見,編制公園、綠化廣場建設詳細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公園和綠化廣場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特色突出;
(二)綠化用地比例達到國家標準;
(三)配套設施完善,管網埋設完善;
(4)具有生態和景觀效果。第十條新建公園、綠化廣場,以及在公園、綠化廣場內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公園建設詳細規劃和綠化廣場規劃設計方案實施。
公園內新建遊樂設施應當從景觀、環境、技術、安全等方面進行評估,新建纜車、索道等大型遊樂設施還應當舉行聽證會。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遊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評估。第十壹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和綠化廣場的名單和界限。
公園、綠化廣場的邊界由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劃定。
公園、綠地廣場的土地和樹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公園內不得新建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
現有與公園管理無關的住戶和單位,應當根據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步遷出。第十三條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在公園周圍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實行控制管理;劃定的保護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綠化廣場的整體景觀相協調。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條公園和綠地廣場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護公園和綠地廣場的自然和人文景觀、綠色植物、水源、湖泊、河流和濕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三)保持環境整潔和設施完好;
(四)定期開啟燈光、噴泉、音像設施;
(5)加強動物管理和保護。
公園、綠化廣場因施工等原因需要關閉的,管理單位應當在3日前通過媒體公布關閉時間和範圍。第十五條公園和綠化廣場應當配備下列設施:
(壹)示意圖、標誌、標牌;
(2)遊客守則和說明;
(三)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公告欄;
(四)服務監督電話公告牌。
前款規定的設施應當整潔、完整、醒目、準確,文字圖形規範,使用中外文。第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設立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的要求,並與公園功能相適應。
經營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汙染環境;
(二)不影響景觀;
(三)不得妨礙旅遊者;
(四)不得占用道路;
(五)不超出確定的區域和範圍;
(六)不損壞公園綠化植物和設施;
(七)不違反安全規定;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