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 "哄擡物價"?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的防控用品和藥品及其相關的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銷售同壹品種的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實際成交的進銷差價率的;或經營者所售商品在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1月19日前實際成交情況無法查實,進銷差價率超過25%的,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其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認定為違法哄擡價格行為。
據悉,這裏的進銷差價率是指銷售價格與進貨價格之間的差額,與銷售價格之間的比率,即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進貨價格)/銷售價格×100%。經營者拒不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視為實際交易無法核實。
"哄擡物價 "如何處罰?
江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表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哄擡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存在主觀故意、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違法經營者,並公開曝光,提高執法威懾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