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關於行李托運的規定如下(國內):
第三十六條 承運人承運的行李僅限於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定義範圍內的物品。><>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根據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中不得夾帶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郵袋、有價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隨身照顧的物品。上述物品在托運行李中的遺失或損壞,承運人應按壹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規定的禁運品、限運品、危險品以及其他有異味或易玷汙航空器的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托運或夾帶在行李中。承運人在接受行李前或者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有不能作為行李運輸或者夾在行李中的物品,可以拒絕接受或者隨時終止運輸。乘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登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尖銳或鈍器應與托運行李壹起托運,不得隨身攜帶。
第三十七條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好,鎖扣齊全,捆紮牢固,能承受壹定的壓力,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能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接收運輸:
(1)手提箱、旅行袋、手提包等、
(2)兩件以上,不能捆紮成壹件;
(3)行李上不能附帶其他物品;
(4)不能用竹筐、網兜、草繩、草袋等作為行李的外包裝;
(5)行李上應寫明旅客姓名、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托運行李重量每件不得超過 50 千克,體積不得超過 40(60(100 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必須事先征得承運人同意後方可辦理托運手續。個人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10 千克,每件體積不得超過 20(40(55 厘米)。每位乘客的隨身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5 公斤。持有頭等艙機票的乘客每人可攜帶兩件行李。每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 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數量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第38條 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限額(包括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持有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有嬰兒票的乘客不享受免費行李額。如果乘坐同壹航班前往同壹目的地的兩名或兩名以上乘客在同壹時間和地點托運行李,其免費行李額可按照各自的票價等級標準計算。對於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應按照適用的國際航線的免費行李額計算。第三十九條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承運人應在客票和行李票上註明托運行李的件數和重量。承運人壹般應在航班起飛當日辦理值機手續時提取行李;如旅客團體行李過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運的,承運人可與旅客約定提取和運輸的時間、地點。承運人應在旅客托運的每件行李上栓上行李標簽,並將其識別鏈接交給旅客。經承運人同意的自理行李應與托運行李重量合並,然後交由旅客帶入客艙自理,並在行李上栓掛自理行李標簽。不屬於行李的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不能作為行李托運。
第四十條 旅客的超重行李,在所乘飛機載客量允許的情況下,應當隨旅客同機運輸。旅客應支付超重行李費,超重行李費率按每公斤經濟艙票價的1.5%計算,金額為人民幣。
第四十壹條 承運人為了運輸安全,可以與旅客共同檢查旅客的行李;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李進行檢查。旅客拒絕接受檢查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該行李。
第四十二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應當與旅客在同壹航班上運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同壹航班上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向旅客說明,並優先安排在後續航班上運輸。
第四十三條 旅客托運行李價值超過每公斤人民幣50元的,承運人可以申報行李價值。旅客申報的行李價值超過本條第壹款規定限額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申報價值的5%收取附加費。附加費以人民幣計算。托運行李的申報價值不得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名旅客行李申報價值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承運人對申報價值有異議,旅客拒絕接受檢查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四十四條 小動物是指家中飼養的貓、狗等小動物。運輸小動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旅客必須在訂座或者購票時提出申請,並提供動物檢疫證明,經承運人同意後方可托運。旅客應在航班起飛當日按照承運人規定的時間自行將小動物運至機場托運。托運小動物的集裝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能夠防止小動物損壞、逃逸和伸出集裝箱外損壞旅客、行李或者貨物。
(b)保證空氣流通,不造成小動物窒息。
(三)防止糞便外溢,以免汙染飛機、機上設備和其他物品。旅客攜帶的小動物,除經承運人許可外,不能在客艙內運輸。小動物及其容器的重量應按照行李超重收費標準另行收費。
第四十六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中,凡攜帶國家規定的禁運品、限運品和危險品的,整件行李稱為非法行李。對非法行李的處理規定如下:
(1)在始發地發現非法行李,應當拒絕運輸;已經運輸的,應當取消運輸或者將非法物品取出運輸,所收取的行李超重費不予退還。
(2)在停靠站點發現違規行李,應立即停止運輸,已收取的超重行李費不予退還。
(3)對違規行李中夾帶的違禁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品,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七條 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的,應當與旅客辦理相應的行李運輸變更手續,並退還所收取的行李超重費;不退還所交付的申報價值附加費。行李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
(1)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票,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果旅客退票,托運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還。對於上述所有退票情況,應退還超重行李費。
(2)旅客在中途停留地退還行李的,不退還未使用航段的超重行李費。
(3)退還申報價值的行李時,應退還在始發地交付的申報價值的附加費,而在中途停留地交付的申報價值的附加費不予退還。
第48條 旅客應在航班到達後立即到機場領取行李,並出示行李標簽上的識別鏈接。如有必要,旅客應交出機票。承運人應憑行李標簽上的識別鏈接交付行李,並對接收行李的人是否確實為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旅客的行李延遲到達後,承運人應立即通知旅客認領,也可直接交付給旅客。旅客在認領行李時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完好無損地交付了托運行李。如果乘客遺失了行李標簽上的識別鏈接,乘客應立即向承運人報告。旅客要求認領行李時,應向承運人提供充分證明,並在認領行李時出具收據。如果行李在申報遺失前被冒領,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49條 無法交付的行李自到達次日起超過90天仍無人認領時,承運人可按照無法交付行李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在行李運輸中發生延誤、遺失或損壞時,承運人或其在航班經停地或目的地的代理人應會同旅客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盡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答復旅客和有關單位。行李賠償時,應在經停地或目的地辦理。因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托運行李不能與旅客同機到達,給旅客旅途生活帶來不便的,應當在經停地或者目的地給予旅客適當的臨時生活必需品補償。
第五十壹條 旅客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的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行李價值不足每公斤人民幣50元的,按實際價值賠償。已收取的行李超重費應予退還。丟失行李的重量按托運行李的實際重量計算。如果無法確定行李重量,則只能按照每位旅客享有的免費行李額賠償其行李損失。如果旅客丟失的行李已申請行李申報價值,則按申報價值賠償,申報價值附加費不予退還。行李申報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行李損壞的,按行李價值的減少部分賠償,或由旅客承擔修理費用。旅客本人行李及隨身攜帶物品在上、下飛機或在飛機上發生的損失,由承運人承擔的賠償金額,每位旅客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照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獲賠旅客的遺失行李找到後,承運人應及時通知旅客領取,旅客應自行領取行李並退還全部賠償金。臨時生活用品的賠償金不予退還。如發現旅客有明顯欺詐行為,承運人有權追回全部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 旅客托運行李遺失或損壞,應按法定期限向承運人或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附上客票(或復印件)、行李標簽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
附件壹:旅客禁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支、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支: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夾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明令禁止的槍支、武器: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泰瑟槍、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照明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包彈、實戰彈、試驗彈、教練彈)。
2.爆炸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起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產品:禮花彈、焰火、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是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的刀具,包括匕首、三尖刀(含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薄膜)、防油紙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電石(碳化鈣)、鎂鋁合金粉等遇水燃燒的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等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五)劇毒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及其他劇毒物質。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和其他放射性物質。
(viii)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ix)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和運輸的其他物品。
附件二:旅客禁止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是指其他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如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須刀等日用刀具、手術刀等、
除附件壹規定的物品外,屠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演出單位使用的刀、矛、劍、戟,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帶刺手杖、鐵尖登山杖等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利器和鈍器。
附件三:
種類 名稱 限量
酒精 酒精 2 公斤(完好)
日用品 發膠、衣領清潔劑 1 瓶(350ML)累計不超過 1000ML 或 1 公斤
摩絲、發油 1 瓶(350ML)
香水、香水 1 瓶(350ML)
頭發噴霧 1 瓶(350ML)
香水、香水 1 瓶(350 毫升)
香水 500 毫升
殺蟲劑 1 瓶(350 毫升)
空氣清新劑 1 瓶(350 毫升)
其他含有易燃物質的日用品
打火機(裝有易燃氣體或燃油) 5 個
安全火柴 5 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