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二、關於乘機旅客有效證件的規定
1、年滿十八歲以下未辦理居民身份證件的,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進行購票和乘機。
2、十六歲(含)以下未成年人,憑學生證、戶口薄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購票和乘機;
3、十二歲(含)以下兒童,憑兒童半票或十分之壹機票,安檢時免驗身份證件。
4、旅客居民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以外被盜或丟失的,憑發案、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5、臨時身份證明上應貼有本人近期像片,註明姓名、性別、年齡、詳細家庭住址及有效日期,並加蓋公安機關騎縫章。
6、如果有效身份證件遺失、破損、過期的,可以到機場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三、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槍支彈藥、管制刀具、軍械、警械、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機氣、酒精、油漆、煙花爆竹)、腐蝕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險品。
四、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托運的物品
如果攜帶酒類、生活刀具(如剪刀、水果刀,包括瑞士軍刀等生活用刀),請在安檢前放置在托運行李內辦理托運。
五、關於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國際航班的規定
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壹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托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壹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收開瓶檢查。
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六、液態物品的種類
液態物品包括所有液體、漿狀、膏狀、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例如礦泉水、飲料、湯、八寶粥、辣椒醬;乳霜、護膚液、護膚油、香水及化妝品;香體噴霧、剃須泡沫;牙膏、隱形眼鏡藥水、發膠、沐浴乳等。
七、攜帶液態藥品、嬰兒乳制品的規定
有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可適量攜帶。
八、關於攜帶火種的規定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
九、關於攜帶鋰電池的規定
旅客攜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中(如照相機、手提電腦、攝像機等)重的鋰電池,如安裝在設備中,且鋰含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可隨身攜帶或辦理交運。
鋰含量在100wh,但不超過160Wh(瓦特小時)的鋰電池,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後攜帶。只能攜帶2塊並必須放置在隨身行李中。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絕緣保護,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超過160Wh(瓦特小時)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備註:瓦特小時=伏特(V)×安培(A)
十、關於乘機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物品的規定
乘坐國內航班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2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1件物品。每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0厘米,總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超過規定件數、重量或體積的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