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類投放危險廢物時,應註意輕拿輕放。其中:廢燈管等易破損的危險廢物應連同外包裝或包裝物壹起放置;廢棄藥品應連同外包裝壹起放置;農藥等壓力罐裝容器,應將內裝物倒空後放置;在公共**** 處的危險廢物又未找到相應收集容器的,應攜帶至危險廢物投放點妥善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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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分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具、廢燈管等廢棄物。(危險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廚余垃圾、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花綠綠、中藥渣等易腐生物質垃圾;
(四)幹垃圾,即其他垃圾。
(五)生活垃圾,指除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和濕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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