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制定企業質量責任制和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的職責。
1.2負責組織自檢工作。
1.3負責驗證方案的審核。
1.4制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觀察制度。
1.5制定檢驗用設施、設備、儀器的使用及管理辦法;消毒劑使用管理辦法等。
1.6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1.7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1.8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1.9對物料、標簽、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1.10定期檢測潔凈室(區)的塵埃數、微生物數和對工藝用水的質量檢測。
1.11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獸藥有效期提供數據。
1.12負責產品質量指標的統計考核及總結報送工作。
1.13負責建立產品質量檔案工作。產品質量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簡介;質量標準沿革;主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質量標準;歷年質量情況及留樣觀察情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對照情況;重大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情況;用戶訪問意見;檢驗方法變更情況;提高產品質量的實驗總結。
1.14負責組織質量管理、檢驗人員的專業技術及獸藥GMP的培訓、考核及總結工作。
1.15會同企業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1.16負責質量管理文件的編寫、修訂和實施,以及負責或參與生產管理文件的編寫和修訂。
2.權限:
2.1對不合格產品有權制止出廠。
2.2對不合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有權制止使用。對不合格的中間體有權制止投入下道工序,對包裝不符合要求的產品有權提出返工。
2.3對工廠發生的質量事故,有權提出追查和處理意見。
2.4有權建議調整質監和質檢人員。
2.5有權決定原輔材料、中間產品投料及成品出庫放行。
2.6有向上級質量監督部門的報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