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門診不合格處方的處理。
1.通過四查十對,發現明顯用藥錯誤、配伍禁忌的不予調劑,原處方退回。電話通知處方醫師更改後調劑。
2.屬於書寫規範不合格的情況,在不影響患者的用藥的情況下,調劑發藥。而後通知門診部,由處方醫師在調劑室更改。如未按照規定的時間修改,上報藥劑科、醫務科(定期),集中上報醫院處理。
3.處方評價檢查出的問題處方,集中上報醫院處理。
4.藥劑科調劑室將不合格處方及時登記,通知門診部修改。
二.住院患者不合理用藥醫囑的處理。
1.檢查出的不合理或不適應用藥醫囑單記錄通知醫囑處方醫生。
2.臨床藥學查房發現的問題及時與醫囑醫師溝通,修改。
3.醫院每周行政查房檢查出的問題,按照醫院的相關規定(違紀處罰規定)處罰,以醫院內的形式通報。
三.培訓提高與處罰相結合,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1.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由醫院在全院周會上通報,提醒醫生註意。
2.及時舉行全院性的合理用藥的知識培訓,提高處方(用藥醫囑)的水平。
3.按照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超常處方3次以上的醫師提出警告,未改正仍連續2次超常處方的,醫院取消其處方權。
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