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之壹,政府采購被譽為"陽光下的交易",即源於此。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於納稅人繳納的各種稅金,只有堅持公開透明,才能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為公眾對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創造條件。公開透明要求政府采購的信息和行為不僅要全面公開,而且要完全透明。僅公開信息但仍搞暗箱操作屬於違法行為。依本法精神,公開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購的法規和規章制度要公開,招標信息及中標或成交結果要公開,開標活動要公開,投訴處理結果或司法裁減決定等都要公開,使政府采購活動在完全透明的狀態下運作,全面、廣泛地接受監督。
2、 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原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法則,是政府采購的基本規則。公平競爭要求在競爭的前提下公平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首先,要將競爭機制引入采購活動中,實行優勝劣汰,讓采購人通過優中選優的方式,獲得價廉物美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其次,競爭必須公平,不能設置妨礙充分競爭的不正當條件。公平競爭是指政府采購的競爭是有序競爭,要公平地對待每壹個供應商,不能有歧視某些潛在的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現象,而且采購信息要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平地披露。本法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將推進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向競爭更為充分、運行更為規範、交易更為公平的方向發展,不僅使采購人獲得價格低廉、質量有保證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還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為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處於平等地位而確立的。公正原則要求政府采購要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所有供應商壹視同仁,不得有歧視條件和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幹預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尤其是在評標活動中,要嚴格按照統壹的評標標準評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觀傾向。為了實現公正,本法提出了評標委員會以及有關的小組人員必須要有壹定數量的要求,要有各方面代表,而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相關人員要回避,同時規定了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及方式。這些規定都有利於實現公正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向成熟時期過渡階段,尤其要大力推崇這壹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本著誠實、守信的態度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講究信譽,兌現承諾,不得散布虛假信息,不得有欺詐、串通、隱瞞等行為,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規避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法對此以及違法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能夠增強公眾對采購過程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