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其中國際旅行社要不少於150萬的註冊資金,經營入境的要有60w的質量保證金,出境的要100w的質量保證金。國內的旅行社要30萬的註冊資金,並交納10萬的質量保證金;
4、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遊經營者的義務主要包括的內容具體如下:
1、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與旅遊消費者約定的義務。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包含下列內容:
(1)旅遊經營者向旅遊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履行我國《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廣告管理條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2)旅遊經營者有履行與旅遊消費者合法約定的義務。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消費者的約定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消費者之間就商品或服務達成的協議,這是壹種雙義務合同。當然,這種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接受旅遊消費者監督的義務。接受旅遊消費者監督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
(1)旅遊經營者要通過有效途徑或方式接受旅遊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諸如設立專門機構、配置專職人員收集、聽取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與消費者對話等;
(2)把向旅遊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活動置於旅遊消費者有效監督之下。
3、保證商品或服務安全的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
(1)旅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旅遊安全設施和安全設備,對旅遊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遊樂設施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技術檢驗部門驗收的合格證書;
(2)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旅遊消費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3)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也可能造成旅遊消費者人身、財產危害的,旅遊經營者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旅遊消費者,同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