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和事務;組織制定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機要通信等機關日常政務以及聯絡接待、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二)總務處。
參與研究全省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戰略問題和重要目標的制定;組織研究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戰略問題,提出政策措施建議;綜合協調目標責任制的落實;負責起草重要綜合性文件;承擔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擔省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3)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組織管理非國有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
(4)運行調節處。
監測分析全省工業日常運行情況,分析國內外工業形勢,統計和發布有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運行發展中生產要素的綜合保障,提出調控工業運行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工業運行調控的目標和措施,跟蹤落實情況;研究分析工業運行中涉及財稅、金融、投資等政策問題和資金情況,提出建議;研究提出省重點扶持企業名單;掌握企業流動資金情況,負責增效提速工作;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五)產業政策處。
組織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和鼓勵、限制、淘汰的產能、技術、產品目錄,擬訂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協調解決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工業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參與指導園區發展;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準入管理;聯系工業、信息化、高新技術等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中介組織。
(六)規劃投資處。
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提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安排的中央財政建設資金的申報,並參與財政資金的安排和管理;負責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參與編制重點行業、產品調整方案。編制重點產業、產品調整方案;定期發布工業和信息化投資指導目錄和項目信息。
(七)中小企業局。
研究提出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鄉鎮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協調解決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規劃和指導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園區和公共****、服務平臺工作,負責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分析和成長型企業認定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工作。承擔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對外合作處。
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經濟技術合作;參與擬訂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利用外資有關政策和工業利用外資重點領域、重點項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商投資工業和信息化項目以及外商投資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的管理;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業運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指導企業市場營銷,組織協調工業企業參加重要產品展銷活動。
(九)科技處。
貫徹執行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高新技術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科技基礎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申報國家、省技術創新項目並實施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科技重大專項。實施國家、省科技重大專項;擬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負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審工作,負責組織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和省優秀新產品獎的評選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組織實施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
(十)節能與綜合利用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汙染控制的政策、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相關示範工程;負責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十壹)信息化推進與管理。
擬訂全省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負責全省重大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審查,負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組織實施國家信息化相關標準,研究擬訂地方信息化標準和規範;統籌規劃和管理全省電子政務,協調指導電子政務各類應用系統建設,推進電子商務發展和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協調推進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資源****,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的融合,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承擔省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軍民融合推進。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軍民結合產品產業發展;承擔民用船舶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
(十三)裝備工業司。
協調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負責行業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負責行業園區、服務體系、配套體系建設。
(十四)原材料工業。
(十五)消費品工業處。
(十六)石化產業處(掛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辦公室牌子,負責全省農藥行業的監督管理;承擔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職責。
(十七)食品與農產品加工處。
研究提出扶持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農產品加工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十八)醫藥產業處。
負責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省級醫藥儲備管理,組織推進中藥材產業化,參與協調中醫藥產業發展,組織實施重大災害、疫情和突發事件中醫藥用品生產調度;
(十九)電子信息處 。
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電子信息產品制造領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電子產品制造和電子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行業項目審核;承擔電子信息產品制造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許可企業資質管理、集成電路企業認證管理;組織推進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宏觀管理電子信息產品市場;負責推進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產業園區建設;組織協調本地區涉及省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設備、微電子和軍工電子等基礎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二十)軟件服務業處。
擬訂行業發展戰略、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軟件服務業各領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軟件業、信息服務業、服務外包產業及相關新興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實施基於軟件的信息技術推廣應用工程;負責軟件企業認定、軟件產品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集成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等相關資質管理工作。
(二十壹)無線電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分配和指配;負責全省無線電臺(站)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省無線電設備的設置、使用、研制、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違反全省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幹擾事項的查處,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無線電派出機構的管理;負責中俄頻率協調,向國家提供基礎數據;負責重要時期、重要部位、重要活動的無線電安全保障。
(二十二)軍工系統工程與法規處。
負責協調高新技術工程綠色通道建設,協調軍品科研生產;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武器裝備發展中長期規劃;承擔軍工固定資產建設項目的審查和監督,組織或參與軍工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驗收和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監督;負責地方企事業單位軍貿產品的申報和自行開發新產品的設計和定型;負責地方企事業單位軍貿產品的申報和自行開發新產品的開發。軍貿新產品設計定型;負責軍品合同鑒定和監督管理;負責配套軍品免稅審核;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和承擔第二類許可審查審核;承擔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市場準入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民口配套軍品資產的監督管理和變更審核;承擔軍品統計和專報工作;負責武器裝備動員工作。武器裝備動員。負責省高新技術項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軍事科技質量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防科技工業科技發展規劃;負責武器裝備科研的監督管理;指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質量體系的建立和運行,監督管理軍工產品質量,參與重大軍工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實施行業計量的監督管理,指導行業標準化工作。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監督管理。
負責編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銷售計劃,統計信息,產品購銷和器材備案管理;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的許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查、申報,初步設計審查和驗收;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的倉儲;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負責提出產品質量建議;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爆破器材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劃和市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查處生產、經銷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組織銷毀、處理生產、經銷的廢舊和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安全許可證的發放和年審。
(二十五)信息安全保衛科。
負責協調全省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絡安全(電信除外);承擔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協調工作;負責協調指導信息安全產品(設備)和信息安全服務,負責擬訂全省電子信息和信息安全產品(設備)及服務政府采購目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信息安全標準,研究制定地方信息安全標準和規範;負責全省工業、信息和國防科技工業安全保密工作的監督指導;指導監督涉密信息系統、計算機的安全保密工作;組織審查批準二級、三級保密資格單位,受委托承擔部分壹級保密資格單位的現場審查工作;協調重要軍品運輸的安全免檢工作。負責軍工保密資格審查認證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動力處。
負責實施電力生產經營管理和開發利用監管方案及相關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電力、熱力價格政策方面的建議。
(27)交通運輸局。
負責組織工業運行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協調運輸;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運;負責鐵路專用線****,配合管理;監督全省鐵路道口建設和管理。
(二十八)創業處。
負責組織開展創業服務工作,指導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建立健全創業輔導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創業創新扶持相關政策;爭取相關資金支持企業創業工作,培育微型企業向規模企業發展。
(二十九)融資服務處。
提出改善各類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企業融資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和投資公司發展,引導民間資本和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各類企業;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指導、綜合組織和協調服務,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培訓、信用評級、備案工作;組織開展企業上市融資相關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建設。
(30)培訓交流處。
負責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管理幹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中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負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人員素質調查研究;指導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開展人才合作交流,指導企業開展校企對接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建設。負責開展人才合作與交流,指導企業開展校企對接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指導實訓基地建設;管理委屬事業單位。
(三十壹)財務審計處。
編報部門預算,管理資金使用;負責部門財務管理,擬訂部門財務管理相關制度;指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管理;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負責本系統審計工作。
(32)基層工作。
負責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實施綜合管理和績效考核;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項目建設、內部改革、合資合作、設立分支機構等重大事項的指導;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改革發展有關工作與省直有關部門的對口聯系溝通,建立所屬企事業單位改革發展有關工作的體制和機制;負責組織推進所屬事業單位改革和企業脫鉤工作;指導紡織、冶金、建材、石化、機械、輕工等行業協會(聯合會)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原工業司局撤銷後的遺留問題;研究提出改善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環境的措施和建議,組織開展專項治理活動;督促落實有關部門提出的取消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意見;受理各類違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監督落實有關部門提出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受理各類違法增加企業負擔的案件。承擔省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33)信訪處。
負責委系統基層職工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三十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
組織黨委。按照《黨章》規定設置,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黨的工作;承擔省委對口支援西藏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