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由市物價部門進行適當的調整。第三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均須遵守本細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是實施本細則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物價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本細則的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 生產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價格法規、政策,積極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經營屬於國家定價和各級政府列入價格監審,實行差率控制、最高限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詳見附件壹),其價格的制定和變動,必須嚴格按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例如:蔬菜現行的價格管理規定是差率控制和最高限價,對蔬菜主要品種實行最高限價,對其它品種實行差率控制,即批發價格每500克1.00元以上的批零差率不得超過50%;1.00元以下的批零差率不得超過60%。第七條 生產經營者制定下列商品價格,其經營差價率(含運雜費),凡超過規定差率界線者,為牟取暴利行為。
壹、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豬、牛、羊肉)執行省物價委員會規定的差價率(不含運雜費),即 :
(壹)粳米、食用植物油
1.外購地銷經過批發環節的,以進價為基礎粳米進銷差率不得超過8%;食用植物油進銷差率不得超過7%;批零差率:粳米不得超過8-10%;食用植物油不得超過7-9%。
2.外購地銷不經過批發環節的,不能加批發環節的差率,其進銷差率:粳米不得超過12%;食用植物油不得超過11%。
(二)肉食
1.凍豬肉進銷差率不得超過13%;批零差率不得超過16%。
2.鮮豬肉在蘭州市批發市場的批發價格基礎上,批零差率不得超過16%。
3.牛、羊肉進銷差率不得超過15%,批零差率不得超過16%。
二、醬油、食醋的進銷差率不得超過15%,批零差率不得超過25%(不含監審品種)。
三、洗衣粉、肥皂的進銷差率不得超過15%,批零差率不得超過25%(不含監審品種)。
四、藥品的進銷差率不得超過30%,批零差率不得超過45%;壹次性醫療器具進銷差率不得超過40%。(指價格放開的品種)
五、家用電器的進銷差率不得超過15%,批零差率不得超過25%。
六、服裝、鞋類的進銷差率不得超過20%,批零差率不得超過35%。
上列商品價格的經營差價率,除省定差價率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在必要時予以調整。第八條 對飲食業價格,按照“分等定級、優質優價”的原則,不同等級實行不同的毛利率和加價率(詳見附件二)。
飲食業劃分為特、甲、乙、丙、普通五個等級,由市物價委員會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組成飲食行業等級評審小組,負責等級標準的制定和特、甲級及二商局所屬飲食店的評審工作。各縣、區亦應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轄區乙級及乙級以下飲食店的評審工作,並報市評審小組備案。
經營者必須按規定申報等級,經批準後亮牌經營。並在批準等級的相應價格控制幅度內自行確定其商品價格及收費標準,凡超出規定價格控制幅度的屬牟取暴利行為。
經營等級實行年度審驗制,年審發現不具備條件或有重大價格違法行為者,予以降級處理。凡不按規定辦理報批等級手續的,壹律按最低等級對待,違者按價格違法行為查處。
本條所稱飲食業,是指對外營業的各類餐廳、酒家、飯館、火鍋店、美食城及賓館、飯店附設的餐飲部等。
飲食業的毛利率和加價率控制水平,必要時由市物價主管部門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