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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章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壹條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許可。許可證應當懸掛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得生產、銷售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

第十二條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工廠)、設施、衛生環境等條件,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應當依法標註。食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標註生產者名稱、地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使用的添加劑、配料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條碼和執行標準。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標明食品名稱、主要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和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委托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許可證號。

食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

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禁止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儲存和運輸食品必須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工具、設備和容器。食品儲存場所和運輸食品的車輛不得存放、遺留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要求。

食品儲運中使用的防腐劑和防腐劑應當符合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投訴,並將投訴處理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節食品生產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料驗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經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禁止使用不可食用、無合法來源或者不符合標準的原料生產食品。

食品生產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既是藥品又是食品,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添加的除外。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食品生產檔案應當在食品保質期屆滿後至少保存兩年。

食品生產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原料進貨驗收記錄,包括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應商、數量、進貨日期、保質期、貯存或者保存條件和要求;(二)食品生產記錄,包括投料、生產過程和生產數量;(三)食品檢驗記錄,包括食品及原料檢驗及相關資料;(四)食品銷售記錄,包括食品銷售對象、數量、批次和日期;(五)生產的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批次、原因以及處理措施和結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食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生產者不得出具合格證明,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條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該類食品生產資質的企業生產。

委托人應當查驗委托人的營業執照、特殊食品批準證書等相關文件;標有註冊商標標識的,應當查驗委托方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證明。

第三節食品銷售

第二十壹條食品銷售者應當向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采購食品。禁止購銷不符合食品標準、超過保質期以及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進貨臺賬、檔案管理、票證收集等制度。購買食品時,應當分批查驗所購食品的檢驗檢疫證明、食品來源證明,查驗預包裝食品標識、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並保留相關票證原件或復印件。

食品批發商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批發食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供應商聯系方式等事項。

食品進貨臺賬、銷售臺賬等檔案不得偽造,保存期限至少兩年。

第二十二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保證市場環境整潔衛生,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告欄,重點檢測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並公布檢測結果。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審查進入市場的銷售者的經營資格,與市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指導市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臺賬和進貨查驗制度。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食品銷售者依法銷售,定期檢查市場內銷售環境、條件和銷售者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督促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節餐飲業務

第二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向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采購食品和原料;(二)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和原料進行檢驗,建立采購記錄;(三)食品加工符合國家有關食品生產加工標準;(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餐具;(五)從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個人衛生要求;(六)在外賣食品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食品加工時間和保質期。

第二十四條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實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者可疑變質的,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食堂開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食堂的食品安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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