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保險分為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兩部分,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比例共同出資,保障公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其中,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費用,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急診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中需要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也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不足的,由個人支付。
醫保報銷比例如下:
1,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參保職工仍在職的,住院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承擔比例壹級醫院6%,二級醫院8%,三級醫院10%。退休人員和工作超過30年的員工的個人承諾將減半。在壹個自然年度內,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7萬元。
2、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退休職工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甲類藥品和壹般醫療費用由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0%;乙類藥品75%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高新檢查治療費用的70%由統籌基金支付。
3、員工健康保險條例:
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賬戶內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於本人的醫療衛生費用;參保人個人賬戶也可用於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規定範圍內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今後,參保人可持社保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所有具有準品牌名稱的藥品和具有品牌名稱的醫療器械。
綜上所述,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進壹步推動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壹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工作,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勞動的正常再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