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申請人登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結束後的省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網上申請),填寫《食品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並附相關申請材料。
第二步:申請人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步: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在說明理由的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步:申請人到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窗口領取《註銷通知書》或不予註銷決定書。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食品經營者未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1.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食品經營資格依法終止的;
3.食品經營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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