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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

第壹條 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別構成,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別構成納入人口發展規劃,將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的情況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實施本規定的組織、協調工作。第三條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超聲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等具有胎兒性別鑒定功能的設備和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物的管理規定,並對規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依法使用具有鑒定胎兒性別功能的設備、終止妊娠藥物和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業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第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別構成的重要性,倡導關愛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會風尚。

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和銷售有關非醫學需要選擇胎兒性別的出版物和資料性印刷復制品。禁止制作、發布有關非醫學需要選擇胎兒性別的廣告。第五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學上需要鑒定胎兒性別的,須經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批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實施,並出具醫學鑒定證明。確需終止妊娠的,鑒定機構應當通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具有胎兒性別鑒定技術手段的機構和個人,出具孕婦及胎兒身體健康檢測報告,除胎兒患有生殖系統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兒性別的內容,檢測技術人員和其他醫務人員不得透露胎兒性別。第六條 除醫學、科研機構因教學、科研需要外,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診療科目設有超聲診斷專業項目;

(三)超聲診斷人員由註冊執業醫師擔任,鄉鎮可以由註冊執業助理醫師擔任。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避孕節育超聲檢查需要購買、使用超聲診斷儀的,按照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購置、使用具有鑒定胎兒性別功能的超聲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等設備的機構,應當在壹個月內將設備的類型、數量、使用場地、操作人員名單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管理使用該設備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使用具有鑒定胎兒性別功能的超聲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等設備的機構,應當與操作、診斷人員簽訂責任書,要求其對孕婦施行檢查必須進行登記並簽名,不得擅自鑒定胎兒性別。第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具有胎兒性別鑒定或者人工終止妊娠技術能力的機構,應當在有關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誌。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費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孕情檢查,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實行全程服務與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單位計劃生育專幹應當在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妊娠14周內填寫《孕婦報告單》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並逐月上門隨訪。

基層計劃生育協會應當落實會員聯系戶制度,及時了解育齡婦女妊娠情況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反映。第十壹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不得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有嚴重缺陷的;

(二)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三)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診斷認為需要終止妊娠的;

(四)離婚、喪偶等要求終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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