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職責:1、研究擬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國公安工作。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3、組織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指揮防範、打擊恐怖活動。4、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指導、監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等工作。5、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公***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6、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7、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8、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制定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和制度。9、組織開展同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10、統壹領導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總部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11、制定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及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指導公安機關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事件,維護公安民警正常執法權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壹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