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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環境應急預案

河北省環境應急預案

在平時的日常生活中,有時會遇到壹些突發事件,為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有必要提前準備壹份具體、詳細、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那麽什麽樣的應急預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河北環保應急預案,歡迎閱讀收藏。

河北省環境應急預案 1

為有效預防重特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發生,確保事故發生後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時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報告暫行辦法》以及防治環境汙染。環境汙染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壹、適用範圍

發生在XX市轄區內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和行為,以及因意外因素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環境汙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損害,社會經濟和人民財產遭受損失的環境汙染事故。

二、防治重點

(壹)特定或敏感區域;

(二)水源保護區內有汙染隱患的單位;

(三)使用、儲存、運輸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場所;

(四)各類油庫、蜈蚣站、液化石油氣站(庫)、油氣井井口;

(五)汙水處理設施、高濃度汙水、汙泥貯存和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點等單位。.

三、事故的認定

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可分為水汙染事故、大氣汙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汙染事故、農藥與汙染事故、煤氣與天然氣汙染事故、放射性汙染事故和破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事故。

根據事故程度分為壹般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較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環境汙染與三十事故。

(壹)壹般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因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

(二)較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較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

2、因環境汙染發生人員中毒的;

3、因環境汙染弓起廠群矛盾的;

4、給環境造成危害的。

(三)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

2、因環境汙染發生人員明顯中毒、輻射損傷或可能導致傷殘後果的;

3、因環境汙染發生人員中毒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人員傷亡的。因環境汙染影響社會穩定;

5.對環境造成更大的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二級、三級保護野生動植物。

(四)特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因環境汙染發生人群明顯中毒或輻射傷害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中毒死亡的;

4、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活動受到影響,當地經濟社會受到嚴重影響的;

5.嚴重危害環境;

6.捕殺、砍伐國家壹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

7.

發生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後,當地環保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對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作出正確認定。

凡壹般或較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均由縣(含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確認,並報市環保局備案,由設區的市、縣政府負責組織處理;凡重大或特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均由市環保部門確認。

四、應急組織體系

(壹)成立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應急指揮部。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事故發生地市縣長為副指揮長、市安監局、市經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本系統成員。

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排險(救援)中的具體協調工作。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部門工作分工分組開展較大事故的排險和救援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環保局、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所在區市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嚴格宣傳報道;協調有關單位負責排險減災救災工作,保證現場指揮部與上級溝通聯絡暢通,與外界溝通指揮,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專業消險救援組:由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專家、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市縣兩級專業救護大隊負責人組成,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負責事故現場排險救援工作。

3、警戒維護組:由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負責設置警戒區,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域人員疏散,動員圍觀群眾撤離事故現場。

4、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市縣兩級人民醫院、中醫院、職工醫院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市衛生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負責開通現場救護通道,對受傷、中毒人員實施搶救,保證藥品和搶救設備的供應。

5、後勤保障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組成,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整個事故處理工作中有關人員、經費、交通、通訊聯絡和後勤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迅速調集車輛運送現場急需的物資、設備、藥品等。

6、事故調查組:由市環保部門牽頭,有關部門派員參加,組織或協助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發生的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及時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二)職責分工。

1、市政府辦公室:協助指揮長、副指揮長做好事故報告、事故處理和安撫穩定工作。

2、市環保局:具體負責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現場調查、分析和認定,明確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汙染事故情況;負責防治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技術儲備;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員對汙染區進行監測、化驗、消毒、除汙,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負責監督檢查汙染源單位的汙染防治工作。

3、市安全監管局:具體負責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重特大事故調查,實施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重特大事故風險化解和救援工作。

4、市經委:具體負責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煤礦、建材、電力、流通業、信息產業等經貿系統部門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排危救災工作。

5、市公安局:具體負責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火災、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等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排險減災救災工作,指導當地公安部門對其他重大事故的現場

現場警戒、人員疏散、治安保衛、消防、道路交通管制以及對事故重大嫌疑

人實施監控等工作的責任。監控等工作。

6、市交通局:具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救援工作,負責救援人員、設備、物資的運輸,確保道路暢通。

7、市衛生局:具體負責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醫療急救工作,並負責其他重大事故中醫務人員、醫療器械、藥品的組織處理和醫療救援指揮、衛生防疫工作,及時通報人員搶救情況和中毒控制情況。

8、市農業局、畜牧局、水利局、林業局具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畜牧、水利(漁業)、林業汙染和破壞事故的處理,其中市林業局、水利局具體負責實施野生動物的撲殺和砍伐以及野生動物重大環境破壞事故的處理。

9、市監察局:具體負責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調查與責任追究。

XX市轄區內所有機關、團體、駐軍和企、事業單位接到重大事故應急指揮處置領導小組下達的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後,應立即派出

救援隊伍,調集救援設備、物資趕赴現場,實施救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救援和實施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的搶救和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事故處理程序和措施

(壹)重特大事故的報告。

XX市轄區內發生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後,本市所有公民、企業法人和其他人員作為第壹發現人應立即向12369環保舉報熱線或其單位負責人舉報。環保部門值班熱線人員或其單位負責人接到舉報後,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最快捷的方式,將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類型、汙染源、主要汙染物、受害者、經濟損失等相關信息。

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監察部門、環保局部門核實後報同級政府,本級政府、環保部門分別向上級政府、環保部門報告,其他部門在核實後按環保部門制度按程序上報。各區、市、縣在事故發生後除電話速報外,應在3小時內將事故快報傳真至市政府辦公室、市環保局報告事故。由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速報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

(二)迅速開展排險救災工作。

發生重大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時,事故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實施事故排險和救援工作。

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直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在事故涉及人身安全、社會穩定、地方經濟和正常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環境受到重大危害的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須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開展排險減災和救援工作,嚴防事態擴大。

現場處置必須堅持四項原則:

(1)控制汙染源,盡快停止汙染物排放。繼續排放;

(2)盡可能控制和減少汙染物的擴散排放、輻射傳播,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采取壹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傷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4)應急處理要立足於徹底消除汙染危害,避免留下後患。

指揮部接到汙染事故報告後,立即安排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對事故性質、危害程度做出初步判斷,迅速制定並實施排險和救援方案。有明確汙染源的,責令立即停止該汙染源的排放,屬於化學危險品類型,可能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汙染事故蔓延,並通知當地政府或街道、村級組織,做好防範工作,必要時應疏散或組織群眾撤離。

在開展搶險救災過程中,必須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發生其他事故和人員傷亡。

(三)善後處理。

環境汙染事故控制後,指揮部應做好人員搶救安撫、設施恢復等工作;對無幹擾汙染事故基本情況進行定性定量描述,對整個事故進行評估;對相關資料進行匯編整理,包括決策記錄、信息分析;工作總結(或回顧)。

(四)做好情況通報。

市、縣政府辦公室、環保局要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工作,經政府領導審閱同意後,迅速按事故分類管理程序逐級上報,及時將上級指示傳達到基層。

六、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和培訓

應急處置專業減災救災組要加強專業隊伍建設,達到國家有關應急標準。專業隊伍每年還要做1次演練,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七、嚴格責任追究

對發生嚴重環境汙染和破壞的單位,由環保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政府領導、部門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情節惡劣的,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且未說明原因的;

(二)故意拖延報告時間的;

(三)故意隱瞞不報、謊報的;

(四)因醫療機構拒絕搶救或者搶救不及時,造成人員死亡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排除險情和減災救災指令、命令的;

(六)因搶險不力、措施不當、推諉扯皮,擴大事故危害的;

(七)搶險救災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社會影響的。

(七)河北省環境應急預案中心是全國最大的環境應急預案中心。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 "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指南的編制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的基礎上,並具有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防範措施和應急響應程序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後發布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 (三)預防和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識別和整治措施、預警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措施等。

(四)應急響應,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協調、信息發布、應急響應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應急響應,包括應急響應、應急響應、應急響應與協調、信息發布等;

(七)應急響應,包括應急響應、應急響應、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等。(

(五)善後處置,包括善後處理、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資金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教育培訓、責任追究、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術語、預案解釋、修訂、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名錄、規範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 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環境風險類型較多,發生多類突發事件的可能性較大,企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和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和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和預案演練等內容。

針對某壹類型的環境風險,企業單位應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編制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的特點、主要汙染物類型、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防範措施、應急響應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企事業單位應重點做好現場處置預案的準備工作。現場處置預案應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的特點、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註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當相互協調,並與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編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單位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嚴重程度;

(三)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和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危險源的數量和性質,為本單位應當儲備的應急物資和基本儲存能力。

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並充分征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眾**** 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並舉行聽證會。

企事業單位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組對編制部門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組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的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專家。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審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組的組成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相鄰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組要重點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範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情況。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事業單位編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自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體活動等群體性臨時環境應急預案,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前3個工作日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兩份):

(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並通過評審組評審的,予以備案並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的,並函告申請備案的環保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說明理由,自行改正後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壹制定。

第五章 環境應急預案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預案培訓,通過多種形式,使相關人員了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演練。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寫出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按照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預案編制框架指南的修訂要求,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環境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修訂:

(壹)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發生變化;

(二)有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職責調整;

(三)周邊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

(四)環境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修訂。(三)周邊環境或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保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況。

環保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修訂預案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保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對修訂後的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照規定對預案進行備案的,由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者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快速、有序、高效地進行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的源頭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 "環境敏感區 "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情況、應急處置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模擬應急處置的實際活動。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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