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子價值,適於繁殖後代的畜禽及其蛋(卵)、胚胎、精液等。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2006年7月6日起施行。
有法可依。
蜜蜂和蠶被納入調整範圍。
養蜂業和蠶桑業是我國重要的傳統產業,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長期以來,這兩個行業的管理立法嚴重滯後,尤其是養蜂人權益保護、蜂產品生產中的汙染治理、蠶種資源保護和新品種培育等方面。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畜牧法》將蜜蜂和蠶納入調整範圍。在總則中明確,蜂蠶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但考慮到蜂蠶管理的特殊性,畜牧法僅規定了養蜂業管理的壹些原則,授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蠶種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和推廣的具體管理辦法。
“動物福利”等內容都有體現。
首次提交審議時,畜牧法草案第七條規定:“國家提倡動物福利。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按照動物福利的要求從事畜禽養殖、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分組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政府、部門提出,“動物福利”的含義不夠明確,最好不要在法律中使用這種模棱兩可的表述。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畜牧法草案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關註動物福利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也是提高畜禽產品質量的要求,建議恢復原草案中關於促進動物福利的規定。
鑒於“動物福利”的表述含義不清,《畜牧法》沒有使用“動物福利”壹詞,而是在總則中,原則規定“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飼養、飼養和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是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近年來,由於部分畜禽養殖者的利益驅使,畜禽飼料中違規使用藥物或添加劑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壹定的危害。
《畜牧法》加強了對畜禽養殖生產過程的規範,加強了對活畜禽交易和運輸的管理和監督,加強了畜禽養殖質量管理,特別是規範了畜禽養殖投入品的使用。《畜牧法》明確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的條件,規定應當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情況應當在養殖檔案中載明。這樣,如果消費者買到了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底。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畜禽批發市場建設、交易和運輸中的疫病管理、不得出售和收購的畜禽以及畜禽運輸的壹般要求。
讓動物疾病遠離人類
目前,我國畜牧業生產方式主要是小規模分散飼養。在農村,混養、混養等落後的養殖方式仍然普遍存在。養殖環境差,畜禽發病率高,管理難度大,不利於畜禽疾病的防控。但在壹些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畜禽發病的情況很少。這充分說明,養殖條件對於疫病的防控極其重要。
對於改變畜禽養殖方式,規範畜禽養殖流程,引導農民進行科學養殖具有重要意義。《畜牧法》設立了畜禽養殖專章,對農戶規模化養殖和分散養殖進行分類指導,引導農戶向規模化、現代化養殖發展。
同時,對於畜禽疫病的防治,畜牧法與動物防疫法相銜接,明確規定畜禽養殖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進行。
保護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是培育新品種和交配系、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重要的生物資源。我國是世界上畜禽遺傳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壹,約占世界畜禽遺傳資源總量的1/6,擁有畜禽品種和類群576個。長期以來,由於單純追求畜禽產品數量的增加,出現了“重引進、輕培育、重改良、輕保護”的現象,導致畜禽品種數量銳減。近20年來,我國已有10多種畜禽滅絕,20多個地方物種瀕臨滅絕,100多個地方物種群數量銳減。
《畜牧法》全面規定了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確立了壹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調查制度、資源狀況報告定期發布制度、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評估制度等。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中的責任,以建立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保護地和保護區為主要保護手段;明確了畜禽遺傳資源的出入境管理。國外機構和個人獲得原產於中國的畜禽遺傳資源,必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對於屬於《國家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我國應當按照* * * *原則分享研究開發所獲得的利益。
嚴格監督種畜禽質量。
1994國務院頒布的《種畜禽管理條例》實行畜禽新品種推廣前兩級審批制度,種畜禽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實踐證明,這兩項制度有助於保證和提高種畜禽的質量。但《種畜禽管理條例》過於籠統和原則,無法遏制非法經營,出現了壹些假冒偽劣種畜禽的案例。
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飼養者的利益,畜牧法對種畜禽的生產經營做了全面的規定。壹是簡化了審批制度。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查或鑒定。二是繼續實施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進壹步明確生產經營許可分級管理。為方便廣大養殖戶飼養畜禽,特作出免除種畜、種禽自繁、自養、互育的規定。三是對種畜禽實行嚴格的質量監管。四是對進口種畜禽提出了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