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加掛廣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二)與省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農業廳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除外)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省林業廳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省海洋漁業局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藥、漁業飼料、漁業飼料添加劑等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省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局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發現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立案查處。 (三)與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省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監部門,質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五)與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會同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與省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工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部門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七)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2.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與省外經貿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外經貿廳發放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前,應當征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 (九)與省公安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與省公安廳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十)原作為內設機構設置的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調整為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實行統壹管理,具體事宜另文明確。 (十壹)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積極推進食品藥品及相關領域檢驗檢測機構和資源整合,加大體制機制創新力度,涉及相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調整事項另行規定。 (十二)用於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的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