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CT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國際合作條約。這是壹項條約,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和審查的合作與合理性,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的傳播。PCT不授予“國際專利”,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或行使職權的機構來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駁回專利申請意味著什麽?
駁回專利申請是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予以駁回,不授予專利的決定。就我國專利審查程序而言,駁回有幾種情況:
1.專利局經過初步審查,認為該專利申請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或者要求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限期補正,但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仍認為不可行的,應當予以駁回。
2.專利局經過實質審查,認為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如果該意見或修改意見仍不令人滿意,則應予以否決。
3.專利局收到異議後,要求申請人限期作出答復,經審查答復,異議成立的,予以駁回。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