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性病防治暫行管理辦法》(第19號令)
《吉林市市級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第21號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規定》(第3l號令)
《吉林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第60號令)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辦法》(第115號令)二、下列二十五部行政規章予以修改:
《吉林市撥用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第6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
第八條修改為:使用單位所使用的撥用房產需翻建改造或因動遷需拆除時,按規定繳納補償費,撥用關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修改為:使用單位需改變撥用房產的使用性質和用途時,原撥用關系即行終止,由房產管理部門按公企用房進行管理,建立租賃關系。
第十條修改為:使用單位發生合並或分立時,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使用單位撤銷的,其使用的撥用房產由房產
管理部門收回;使用單位變為企業的,撥用關系即行廢止,由房產管理部門按公企用房進行管理,建立租賃關系。
《吉林市社會福利企業暫行管理辦法》(第27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設立社會福利企業申領營業執照後,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於設立後20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修改為:社會福利企業的合並、分立、轉讓、遷移等,應在合並、分立、轉讓、遷移後15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者,視其情節輕重,由民政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通報、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刪除第三十二條第(壹)項
《吉林市林區燒柴暫行管理辦法》(第41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林區燒柴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
《吉林市林木種苗暫行管理辦法》(第46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林木種苗管理辦法
刪除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修改為:培育和引進的種苗,必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有關單位鑒定後,方可推廣使用。
《吉林市農村敬老院暫行管理辦法》(第63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第八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敬老院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刪除第十條。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區犬類管理的暫行規定》(第65號令)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區犬類管理的規定
刪除第六條、第七條
第八條修改為: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準戶(院)外散養;
(二)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妨礙他人休息;
(四)除執行任務的警犬、軍犬外,禁止各種犬類進入街路、廣場和其他公***場所。因辦證、檢疫、診療、交易等需攜犬進入街路的,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五)不得影響公***交通和環境衛生;
(六)禁止攜犬乘坐公***交通工具;
刪除第九條。
第十四條修改為:犬類交易時,應攜帶犬類免疫證明,否則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第十五條修改為:開設犬類診療機構,須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依法批準的診療機構使用市畜牧部門統壹印制的病誌、處方箋和免檢登記表。
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第八條規定,準養犬未在指定部位佩戴準養標誌,戶(院)外散養,攜犬進入道路、廣場和公***場所的,除沒收或按無證犬捕殺外,並對犬主處壹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妨礙他人休息,經勸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