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6月1日通過,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1.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第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
三、第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
4.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以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實施產權激勵,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條:“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六、刪除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中的“和專利復審委員會”。
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整、準確、及時公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定期發布專利公報,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
7.第二十四條增加壹項,作為第壹項:“(壹)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向社會公布的”。
8.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五項修改為:“(五)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9.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六個月內就外觀設計在中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10.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人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第壹次申請提出之日起16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Xi。第四十壹條修改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復審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滿四年,自實質審查請求日起滿三年被授予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該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誤給予補償,但由申請人造成的不合理延誤除外。
“為了補償新藥上市審查批準所占用的時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與新藥有關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期限予以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後的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十三、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十四。將第六章的標題修改為“專利實施特別許可”。
15.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實施和應用。”
16.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條:“專利權人自願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書面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寫明許可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標準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實施開放許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開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評估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公開許可聲明經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先前授予的公開許可的效力。”
17.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壹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願意以公開許可實施專利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權人,並按照公布的許可費繳納方式和標準繳納許可費後,取得專利實施許可。
“在實施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每年繳納的專利費應當相應減少。
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許可費用進行協商後,可以給予壹般許可,但不得對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18.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因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9.第六十壹條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估後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指控的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評價報告。”
20.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假冒專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壹、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九條,修改為:“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在查處涉嫌假冒專利行為時,有權根據取得的證據采取下列措施:
“(壹)詢問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五)對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采取前款第(壹)、(二)、(四)項所列措施。
專利執法部門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22.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將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同壹專利權的案件合並處理;跨地區侵犯同壹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當地上級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處理。”
二十三、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壹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的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帳冊、資料主要在侵權人手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帳冊、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第六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專利權、阻礙其權利實現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實施某些行為或者依法禁止某些行為的措施。”
25.第六十七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為制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起訴前,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保全證據。”
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發明專利申請已經公布而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計算。”
27.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六條:“在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相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專利權發生爭議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屬於他人藥品專利保護範圍。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和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就與申請註冊的藥品有關的專利糾紛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裁決。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糾紛處理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二十八、刪除第七十二條。
二十九、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條,並將“行政處罰”修改為“處罰”。
本決定自2026543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