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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白銀和物價

在宋代,白銀不是流通貨幣,壹般是制作成銀器、首飾之類的商品。比如三佛齊貢方物,宋廷"賜其使冠帶器幣。還,賜以錦彩銀器。"白銀以銀器的形式付給了三佛齊來使。

但在稅收時,可以以銀錠形式交付,比如來源於市舶的白銀賦稅"二千二百五十四兩"。

白銀與銅錢的比價是逐步上升的,從每兩1貫持續上漲至2-3貫

北宋初期的米價大約在每石300文到600文之間,中期(仁宗年間)在600文到700文之間,南宋初期米價則在2貫左右。那麽以此推算北宋末年宋徽宗期間大約每石1貫左右應該算比較合理的。如果按現今大米價格每公斤2.5元來計算,宋代壹石大米59.2公斤合148元,也就是算1貫銅錢合148元人民幣。

然後在和白銀比,也就是說,大約壹兩白銀能買大約60公斤米

宋代300多年的歷史上,“以銀計價”的現象由僥至顯,逐步發展。北宋時期白銀廣泛用於與其他商品互換,但直接以銀計價的記載,仍屬於零星、偶然。

南宋時期把白銀作為計價標準,用銀計量多種商品價值、表現商品價格的記載大量增加。兩宋時期白銀的價值尺度職能,經歷了100多年的孕育、積累,在南宋得到了初步發揮。壹8691(2009)05?0129-05唐宋以降,白銀在中國貨幣史、中國經濟史上的地位日漸上升,對國計民生的影響不斷加深。

學術界對宋代的白銀使用及其與貨幣的關系展開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壹系列重要成果。

但對宋代白銀貨幣化程度的認識,仍存在不少爭議和疑慮o。究其主要原因之壹,是對宋代白銀發揮價值尺度職能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以銀計價”史料的挖掘、解讀有壹定局限,因而對白銀發揮價值尺度的理解,仍有較大分歧⑦。本文擬在進?步搜集有關材料的基礎上,①如彭信威先生認為,兩宋“白銀只作大數目的支付。

不用來表示物價南宋流通銀會子的區域可能是例外。但在全國看來,民間的日常交易,不用白銀所以不能說是十足的貨幣”。(《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334頁)高聰明認為:“因為白銀在宋代商品貨幣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宋代以後白銀的貨幣化是從宋代開始的,白銀貨幣作用的加強是宋代商品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宋代貨幣與貨幣流通研究》,河北大學出版社,2000年,67頁、82頁)。②較早從貨幣職能出發,探究中國古代史上以銀計價問題的,是日本學者加藤繁博士。他在“《宋會要》還沒有影印,其中的食貨部分的抄本也還沒有帶到日本來”,“《四庫珍本初集》和《四部叢刊續編》等也沒有出版.宋人文集類的利用很是不便”,資料的搜集“調查也很不夠”的情況下(《南宋時代銀的流通以及銀和會子的關系》,《中國經濟史考證》,第二冊,商務印書館,1973年,88頁),出版了《唐宋時代金銀之研究》。書中就宋代以銀計價方面,舉出了3條用白銀表示物價的例子,並據此認為唐宋時期金銀均發揮了貨幣的作用,但畢竟用以表示物價的例子不多。此後,他“等到這些文獻出版,就加反復地檢查考察,結果,往往發現往年的研究有不完備不徹底的地方”。於1944年撰寫了《南宋時代銀的流通以及銀和會子的關系》壹文。但遺憾的是,在該文中他沒有再按貨幣職能展開論述。國內學者中,馬力先生《論宋代白銀貨幣化問題》(《宋遼金史論叢》第l輯)壹文,曾較為系統地探討了白銀的貨幣職能,並就價值尺度方面補充了兩條重要史料,壹條是南宋接待金朝使臣須招待頓食、點心,不吃飯則折錢,“若折錢,使副折銀三兩三錢,都管九錢壹分,”另壹條是隆興初“客人於鎮江算請鈔壹袋。合納正錢通貨錢壹十七貫六百文足。只用銀五兩三錢,每兩官價三貫三百文入中”。汪聖鐸先生主編的《兩宋貨幣史料匯編》(中華書局,2004年,458頁),專列“金銀用為價值尺度”壹目,***收錄了5條史料,其中4條已見於加藤繁和馬力的論述,另壹條為黃金,並省去了上述馬力使用過的南宋隆興初鎮江以銀算鈔的材料。收稿日期:2009?05--05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宋明城鄉市場發展與貨幣流通格局的演進”(項目號:05052)的階段性成果。作者簡介:王文成(1966~),男,史學博士,雲南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129集中就兩宋“以銀計價”的史料作進壹步索考、闡釋,以期對深化宋代白銀貨幣化的研究有所裨益。壹、北宋時期的“以銀計價療由於“自然界並不出產貨幣,正如自然界並不出產銀行家或匯率壹樣”?陽蜘,貨幣對於白銀來說,不是壹種天然屬性,而是壹種社會屬性。因此,“貨幣做為價值尺度,是商品內在的價值尺度即勞動時間的必然表現形式”[21tpll2)。“以銀計價”,即直接以銀為標準,用白銀計量商品和財富的價值,表現商品價格。這是白銀履行價值尺度職能的主要方式之壹,對探究白銀的社會角色是否完成從商品向貨幣的轉變,是否實現貨幣化,具有決定性意義。查考有關文獻,宋朝開國之初,白銀即已用於與多種商品交換。如建隆二年(961年),宋廷“命左諫議大夫劉熙古詣晉州制置礬,許商人輸金銀、布帛、絲棉、茶及緡錢,官償以礬”嘲'85翻。乾德二年(964年)宋廷榷茶,“諸州民有茶附折稅外,官悉市之,許民於京師輸金銀錢帛,官給券就榷務以茶償之”舊沸56謄),等等。但是,在白銀已參加多種商品交易的記載中,大多都沒有留下“以銀計價”的記載。甚至整個北宋時期,直接“以銀計價”的例子,也為數不多。

據筆者所見,在壹定程度上把白銀作為財富計量標準的記載,較早的事例可能出現在康定元年(1040年)。當時淮南提點刑獄郭維奏稱:“川峽素不產銀,而募人以銀易鹽。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故販者趨京師及陜西市銀以歸。

而官得銀復輦置京師,公私勞費。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陜西並邊州軍,給券受鹽於川陜,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錢,二千當銀壹兩。詔行之。既而入銀陜西者少,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並募入中鳳翔、永興。”plof183謄)從這壹記載來看:第壹,由於川峽鹽酒課稅長期折征白銀,宋廷為了吸引商人到京師和陜西並邊州軍入納白銀,把折征的課銀作為標準,對願入納銅錢者,實行了按每兩2貫的比例,折算應納銅錢的辦法。第二,“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說明,在京師和陜西並邊入納白銀的商人,可能是至四川運銷食鹽的商人,至少他們與鹽商關系密切。

入納白銀,實質上是異地購買川鹽。加鹽之法,屬於降低鹽價、獎勵商人入納的措施。

於是,在白銀與川鹽之問,白銀又具有了計量川鹽價值的含義。盡管這可能是康定元年宋夏戰爭期間,西北和京師白30銀緊缺條件下,宋廷臨時采取的措施,且效果似乎不佳。

但應該說,白銀已偶然地成為京師及陜西並邊入納銅錢、四川出售食鹽的計價標準。此後,元豐三年(1080年)六月癸卯,三司在言及河北糴便糧草時稱:河北糴便糧草改行見錢法後,又曾“別立草料錢,以銀縮絹及茶本錢折”。但由於商人無利,“遂增草料虛錢”,並曾壹度“以銀、觸、絹估直”嗍沸305翻。這裏所增的草料虛錢,似乎與通過銅錢計價、以“銀觸絹及茶本錢”折價支付的草料錢有所不同。而且因為“鈾絹本非河北商人所須”,實際用於“估直”?計量草料價值的,已有可能是白銀。當然,在這裏仍難以排除白銀與草料均用銅錢“估直”的可能。

與前壹事例相比,這已是40年後出現的情況,但“以銀計價”的含義,似乎仍較為模糊。延至北宋末年,金人圍開封,宋廷被迫承諾以巨額金銀犒軍。李若水在劄子中記錄了宋臣們對犒軍金銀的議論,稱:“城下所許金銀,臣等初不知其的數。既見館伴說,乃知如此之多,遂痛言當初使人不量朝廷有無,胡亂許耳。今庫藏已竭,那裏得來。”在這樣的情況下,金人曾有言:“若果是無時,以他物準折。”嘲55奄)從這條記載看,似乎金人已將白銀置於價值尺度的位置上,把白銀的數量作為計算標準,允許用其他商品折價充抵白銀。而當汴京確實難以括出足夠的白銀時,金人的主張在汴京正式付諸實施:宋廷“又以象、玉、珠、犀、腦、麝、沈、檀之屬,準折金帛之數”舊沸59暑)。李若水所記不虛,而“金帛”之數成為標準也確實發生了,白銀似乎在壹定程度上發揮了價值尺度的作用。與上述情況不同,北宋文獻中白銀參與交換,並在交換中與其他商品壹道,用銅錢計價的事例,卻不勝枚舉。如景德二年(1005年)改茶法,實行的是“其於京師入金銀綿帛直錢五十千者,給百千實茶。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增茶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陜西緣邊亦如之,”四滯60.)。

這裏無論宋廷出售的專賣物資茶葉,還是商人換取茶葉的金銀綿帛,無壹例外均首先用銅錢計價,然後互換。又如天聖四年(1026年)淮南制置發運使方仲荀與屯田員外郎辛惟慶奏準,將“閩侯官十二縣***管官莊壹百四。熟田千三百七十五頃八十四畝”,“估錢三十五萬貫”,賣給二萬二千三百名佃戶時,明確規定既可“送納見錢”,也可以用“但堪供軍金、銀、納、絹依市價折納,如願壹並納足價錢,亦聽從便”川c垤六三之壹七五)。宋廷出售的官田,與佃戶購買時付出的金銀納絹,同樣首先用銅錢計價,然後互換。由此觀之,北宋時期白銀雖已廣泛參與市場交換,可能零星、偶然地被用作計量商品價值的標準和尺度,在壹定程度上具有了“以銀計價”的意義。但直接“以銀計價”的記載有限,且有關事例發生時的背景也多少有些特殊。如果以此判斷白銀是否已履行價值尺度職能,確實顯得依據不夠充分。二、南宋時期的“以銀計價”如果說北宋時期“以銀計價”的事例較為少見的話,南宋時期的情況卻發生了重大變化。進入南宋後,有關直接“以銀計價”的記載明顯增加。其中,最典型的當數南宋購買廣馬的交易中,出現了長期持續地以銀計算多種商品價格的記載。南宋初期,宋廷對馬的需求劇增,廣馬交易空前繁盛,馬價大幅度上漲,金銀用量相應增加。但南宋初年市馬所用錢物,遍及錢、帛、金、銀、食鹽等,既未專用白銀,也未明確以白銀計價。

可紹興七年(1137年)後,買馬仍用金、銀、錦、綺、鹽,而計量馬價者已主要是白銀。

此時每年雖用“黃金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端,綺四百疋,廉州鹽二百萬斤,而得馬千五百匹”。但“馬必四尺二寸以上乃市之,其直為銀四十兩,每高壹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土人雲其尤駔駿者,在其出處或博黃金二十兩”fsllvms--4研。至紹興二十壹年(1151年)“朝廷命廣西帥臣即橫山寨市馬於羅殿、自杞、大理諸蠻,歲捐黃金五十鎰,白金三百斤,錦二百,施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而得馬千有五百匹,良馬高五尺,率直中金五鎰,他以是為差”嘴162鋤。不僅市馬數量不減,馬價不減,只用銀計馬價,而且據周去非記載:“鹽錦彩繒”等,也全部“以銀定價”1孵帥。至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廣西市馬發生了壹些變化,且弊病不少,其主要變化和弊病是:原來“每與蕃蠻博易,則支與鋌銀。或要器皿,以鋌銀打造。今者多集銀匠以鋌銀鈺銷,央入赤銅。元(原)法每鹽壹籮,計壹百五斤,算銀五兩折與著蠻今則以二籮分作三籮,折銀壹拾伍兩。元(原)每馬四尺壹寸算銀三十六兩,每高壹寸加壹十兩今市馬作兩樣赤(尺)度等量,每銀壹兩折錢二貫文足”7劈=之二七1。這說明,廣馬仍用銀錢錦鹽等交換,並以銀計價,實際支付鹽時,也統壹以銀計鹽價。相應地,隨馬從大理國販運而來的“長嗚雞”,也出現了以銀計價的記載,“壹雞直銀壹兩”[1011嘲。不僅如此,這條材料還說明,以銀易馬及由之而來的用銀度量和表現馬的價值,並非宋人從蕃部習得,不是宋朝轄區以外的影響所致,而是宋朝內部買馬者率先用銀計算馬值及買馬諸物之值。因此,宋廷買馬用的是初具貨幣形式的“鋌銀”,而大理國的賣馬者要的卻是商品形式的銀器,賣馬所得的鋌銀常常要銷鑄為器。因此,大理國的馬役所還幹脆用銅鑄成銀鋌形的“南部馬市金壹兩”,用於度量賣馬所得的金銀的重量111刪。除廣馬交易中持續用銀表示多種商品價格外,南宋時期還出現了用銀計糧價的記載。淳熙間(1174~1189年)“均州歲進貢銀七百兩,緣極邊本非產地,往往運米麥於金州回易起發。每米壹得銀壹兩,歲以千為?綱,足充進貢”。可是,知均州張昌詩兩年之間起4綱,用米麥5000,也只是完成了上供700兩的任務。

於是言者奏論,使張昌詩降壹官聊昭七二之霸五)。

顯然,這裏所說的賣米麥1得銀1兩,並不是記述壹次具體的銀糧互換,而是說每年都進貢白銀,正常年景下l糧的價格為銀1兩。

以此計之,售千糧可得銀千兩,進貢700兩耗糧5000,當然應予降官。鑄錢用的銅是壹種較為特殊的商品,宋廷至遲在哲宗時已用白銀買銅,南宋時又有了進壹步發展國瞟472謄)、陶沸37翻。甚至將才從坑冶中煉出來的白銀用於買銅,已成為南宋提點坑冶鑄錢司增銅鑄錢的經常性措施。在白銀與銅的頻繁交換中,用銀計銅價已不可避免。

乾道九年(1173年)正月二十六日,權發遣處州姚述堯被旨措置銀銅坑冶。

他上任後,對處州民自備工本開采的庫山等礦,實行了“銅以工價收買”的辦法。

其辦法是收買銅時官府付出白銀,並規定坑戶“將凈銅就官賣,約計工費”,“納銅四斤,請官銀壹兩”哪l宦目三之?穴,q。這裏所說的顯然不是壹次具體的交換,不是壹次4斤銅換1兩銀的具體事件,而是壹條適用於收購所有銅料的規定,是宋廷向坑戶正式公布的銅料收購牌價:收4斤銅,付“工費”銀1兩。銀銅交換中,白銀以壹般等價物的身份,計量銅料的成本價格。更進壹步,在銅錢仍舊是貨幣的情況下,白銀與銅錢業已形成了兌換關系。因此,在銀錢兌換中,甚至出現了用銀計量銅錢的記載。如紹興末年,宋廷曾批準湖廣總領所“於二十九年四川發赴行在銀內,截撥錢五十萬貫,計銀壹十五萬余兩”n94t)。

宋廷須撥湖廣總領的50萬貫是錢,但用銀計量,相當於白銀15萬余兩。此外,民間用白銀計價的事也更多地見於記載。如周密記載“長沙茶具每副用白金三百星或五百星”宋人131造海船,“桅梢之木日鐵棱凡壹合直銀五百兩”14?嗍)。又如“宜興段承務,醫術精妙”。

他看壹次病開價是“五百千”,且不含藥費。

看完病後患者“別奉銀五十兩為藥資,段益索至百兩,乃出藥為治,數日愈”[15(171唧。顯然,段承務的藥用銀計價,他與患者還就用銀計量的藥價,進行了討價還價。更為重要的是,南宋時期白銀還用於總計多種商品的價值。馬力在《論宋代白銀貨幣化問題》壹文中,曾引用了南宋接待金使的各種飯食折銀的例子,正屬於這種情況。

周密在言及紹興間(1131~1162年)宋朝向金人交歲幣時也稱:“自初交至結局,通支金人交幣官吏糜費銀壹千三百余兩金三十五兩,木綿三十六疋,白布六十二疋,酒三百四十石,***折銀六百二十兩。”:職)至少周密已在這裏用銀的重量來計量金、木綿、白布和酒的總價。無獨有偶,當周密記及金朝使臣入宋後,宋廷支賜例物時,又壹次稱:“賜茶酒名果,又賜使副衣各七事,襆頭牙笏壹副***折銀五十兩。”-聊s師從文意來看,將茶、酒、名果及衣服、牙笏“折”為銀者,不是周密,而是宋廷。

此外,《宋會要輯稿》中也出現了類似記載,而折為銀的物資,包括了屬於常賜的衣服、例物,有屬於別賜的紅錦、綾羅、透背、鞍轡、馬、散馬、絹、雜色裹絹、蓋碗等等咧晡五t三五)。同樣,宋朝民間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如“紹興二十二年,僧若沖住泉(州)之西山廣福院。

中夜有僧求見,沖訝其非時。僧日:某貧甚,衣缽才有銀數兩,為人盜去”,珊,-)。這裏的衣缽本不壹定是銀器,尤其是與“某貧甚”相連用,其意所指當是雲遊僧人的財產。因此,其隨身攜帶的衣食之資及生活用具?衣缽,可用銀計價,值“數兩”。在《袁氏世範》中,袁采也告誡人們,“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prj蚴)。在這裏,“若以百千金銀計之”,似乎不僅僅是用銀度量、表現家產的總值,甚至是用銀計量銅錢壹類“浮財”的價值。顯然,進入南宋以後,直接“以銀計價”的現象已不再是個別零星的偶然情況。

宋人文獻中,無論是把白銀作為計價標準,用白銀計量多種商品的價值,還是直接用銀表現商品價格的記載,都已大量出現。三、“以銀計價”:壹個由微至顯的漫長過程通過對有關史料的進壹步挖掘和考釋,我們清楚地看132到,宋代已較多地出現了“以銀計價”的記載。特別是南宋時期,不僅在嶺南與大理國的馬市貿易中,長期以銀計量馬、鹽、絹帛等多種商品的價值,在內地也用銀計量糧食、銅(甚至銅錢)、茶具、木材、藥品等商品的價值,還用白銀總計多種商品的價值,甚至計量家財的數量。“以銀計價”的史料並不像加藤繁在《唐宋時代金銀之研究》中所舉那麽單薄,也不僅僅限於馬力在《論宋代白銀貨幣化問題》中所補充的兩條。在此基礎上,結合宋代銀錢兌換關系形成、白銀與絹帛及其他商品的區別日益凸顯、白銀逐步單獨用於與商品互換等情況來看(t啊船嗍,在宋代的商品壹貨幣關系中,白銀的社會角色,已完成了從商品向貨幣的轉變,貨幣化業已實現。此後的白銀,已不再僅僅是普通商品,而且是壹種特殊商品?貨幣。即使是以器飾形式存在的白銀,也同時發揮著貨幣的貯藏職能,是壹種處於貯藏狀態的貨幣。如南宋都城“杭州大街,自五問樓北至官巷南街,兩行多是金銀鹽鈔引交易鋪,前列金銀器皿及現錢,謂之看垛錢”嗍唧凹。這類擺在鋪席前的銀器,主要用途已不是供人觀賞的器皿,而是備客人兌換、算請茶鹽鈔的“看垛錢”。因此,宋孝宗時,辛棄疾面對“江右大饑”,“令盡出公家官錢、銀器,召官吏、儒生、商賈、市民各舉有千實者,量借錢物,逮其責領運糴,不取子錢,期終月至城下發糶,於是連檣而至,其直自減,民賴以濟”烈第401卷)。慶元二年(1196年)陳謙在湖廣總領的任上,也曾“抑損燕饋,器用崇奢者,還之金銀,以市軍儲”田腳。

他們實際上已把金銀器當成貨幣,並用於糴買糧食、“軍儲”,把具有貨幣貯藏職能的銀器,重新投入流通。然而,需要強調的是,從兩宋時期“以銀計價”的史料中我們還看到,北宋時期“以銀計價”的記載較少,零星、偶然,且含義較為模糊。

南宋以後,不僅有關記載的數量大幅度增加,而且涉及面明顯拓展,含義更加清晰明確。這從壹個側面說明,宋代“以銀計價”的出現,並非壹蹴而就,而是經歷了壹個漫長的由微至顯的過程。在這壹過程中,白銀曾經長期與絹帛、糧草、茶鹽、犀象香藥、土地田宅壹樣,作為普通商品,壹道被廣泛用於與其他商品交換。

但交換中用於計價的是銅錢,而不是白銀。因此,成平三年(1000年)王禹偶說:“夫百貨所聚,必有壹物主之。金玉,重寶也,滯於流布粟帛,要用也,濫於濕薄。權輕重而利交易者,其唯錢乎。”閻第17卷)此後的康定二年(1041年),李覯在《富國策》中亦稱:“珠玉金銀,其價重大,不適小用。

惟泉布之作百王不易之道也。”1"2310916卷峰十對人們發現金銀具有“以其器成而可革,革之而不耗也”的特性,上下追逐並廣泛使用金銀而價格上漲,甚至可能導致“官增其費,民壞其產”的問題,建議“明立制度,其用金銀上下有等,多少有數,匹庶賤類,毋得擬”,以達到“金不可勝用”的目的嘲第16卷)。顯然,在這樣的情況下,白銀的使用日益普及,但離“以銀計價”還有較大距離。

即使出現“以銀計價”的記載,也只能是零星偶然的現象,還不具有用銀作貨幣的意義。但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兩條具有重要轉折意義的記載。其壹是熙寧十年(1077年),面對宋神宗“公私錢幣皆虛,錢之所以耗者,其咎安在。”的問題,沈括闡述了自己的看法,並提出了以金銀作幣材的建議。

他說:“古為幣之物,金、銀、珠、玉、龜、貝皆是也,而不專賴於錢。今通貴於天下者金銀,獨以為器而不為幣,民貧而為器者寡,故價為之日輕。

今若使應輸錢者輸金,高其估而受之,至其出也亦如之,則為幣之路益廣,而錢之利稍分矣。”獻第283韻盡管沈括的建議是否得以實行史料缺載,但至少說明當時人們已或多或少意識到了用銀作貨幣的問題,預示著離經常出現“以銀計價”的現象,已經不遠了。其二是在沈括提出這壹建議近100年後,乾道六年(1170年)時南宋官員認為:“楮幣可行於無事之時,而不可行於有事之際。或邊方有風塵之警,則楮幣難行,銀價增貴,見錢必出。以銀代錢,無往不可”x食贊五六之七l。在經歷了這樣壹個上百年的歷程之後,在人們已認為楮幣難行時“以銀代錢,無往不可”,白銀與銅錢之間,已到了難分彼此的地步。宋人“以錢計價”之外,出現大量“以銀計價”的現象,至此已是順理成章的事了。因此,兩宋時期“以銀計價”的出現。經歷了壹個長期積累、由微至顯的過程。

在這壹過程中,北宋時期主要屬於孕育、積累階段,“以銀計價”開始萌芽,尚不夠明顯。

但正是經歷了北宋時期的孕育和積累,南宋時期“以銀計價”較多出現,宋人已開始把白銀作為標準,用它來計量商品和財富的價值,表現商品的價格。僅僅從北宋“以銀計價”史料不多而否定宋代白銀貨幣化,與忽視白銀貨幣化漫長的前期積累,僅僅以南宋史料說明整個宋代的白銀貨幣化,似乎都難免有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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