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藥品目錄將藥品分為三類:
1、甲類,可以全部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2、乙類,用此類藥需個人先按壹定的比例承擔部分費用後,剩余部分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3、丙類,這部分的藥是不報銷的,全部由個人承擔。
甲類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的,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較低的藥品;由國家統壹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使用甲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略高;乙類藥品由國家制定,各省、市、區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但不能超過國家制定乙類藥品,總數的百分之十五與醫保無關的費用即所謂的丙類費用全部由現金支付。
在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從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國家和地方的藥品目錄中刪除:
1、藥品監管局撤銷批準文號的;
2、藥品監管局吊銷進口藥品註冊證的;
3、藥品監管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
4、經主管部門查實,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
5、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以下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
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
2、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幹果類;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
4、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制劑;
5、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
6、勞動保障部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