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對案件中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進行強制性限制。被拘留的犯罪分子是不需要交錢的,除非是犯罪處罰裏有涉及罰金。拘留所裏會提供飲食,日常用品可以家屬準備好交給拘留所,除了日常用品其余都不會接收。拘留壹般是十四天到三十七天,具體時間得根據案件審理的進度。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犯罪分子犯了刑事案件,行政拘留是犯了壹般的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 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二十條 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壹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看守所經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看守所經費的開支範圍是:人犯給養費、公務費、裝備購置費、裝備消耗費、修繕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條 人犯給養費:
(壹)夥食費:包括糧食、蔬菜、食油、肉、蛋、魚、豆制品和調味品等。 (二)衣被費:用於給流竄犯、經濟困難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購置衣褲、被褥、床單、鞋、襪等所需費用。 (三)醫療費:人犯看病、住院的醫療費、藥費、體檢費,以及看守所醫務室購置的藥品和壹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醫療器械等費用。 (四)公雜費:人犯用手紙、衛生巾、消毒水、理發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掃帚、拖布等日常生活衛生用品費,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費及炊事員臨時工工資。 按以上規定,被羈押人員無須自行支付個人的夥食等費用,但在實踐中如親屬提供費用,被羈押者能在看守的內購買其他較高標準的夥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