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乙肝患者使用本品的推薦劑量為每次180 ug,每周1次,***48周,腹部或大腿皮下註射。其他劑量和療程尚未得到充分研究。
對於慢性丙型肝炎,本品單獨或與利巴韋林聯用的推薦劑量為每次180 ug,每周1次,腹部或大腿皮下註射。在聯合治療的同時口服利巴韋林。
利巴韋林與本品合用的劑量取決於病毒的基因型:基因型2或3的劑量為每日800mg;基因型1的劑量為每日1000-1200毫克。
利巴韋林應隨餐服用。
慢性丙型肝炎的療程:慢性丙型肝炎聯合利巴韋林的療程取決於病毒基因型。HCV基因型1無論病毒載量如何都應治療48周,HCV基因型2/3無論病毒載量如何都應治療24周。
丙型肝炎患者的推薦劑量和療程;
基因型1:本品周劑量為180 ug;病毒唑的劑量是
基因型2/3:本品周劑量為180 ug;利巴韋林的劑量為800毫克/天,療程為24周。
HCV基因型4感染的患者通常難以治療,在有限的研究數據(n=66)中使用的劑量與HCV基因型1的治療劑量壹致。由於缺乏可用數據,應考慮使用相同劑量治療HCV基因型5或6。
無論病毒基因型如何,推薦的本品單藥治療療程為48周。
12周後丙型肝炎病毒應答的預測。本品單獨或與利巴韋林聯合治療後12周內未出現病毒反應[HCV RNA未降至50 IU/mL以下,相當於100拷貝/mL,或至少未降至基線的1%(2 log 10)]
在96名HCV基因型2/3的患者中,93名患者在12周內出現病毒應答。因此,無論12周的病毒反應如何,HCV基因型2/3的患者應治療24周。
使用本品治療12周後未出現早期病毒反應的患者在繼續治療時很少出現持續的病毒反應(
出現不良反應時的劑量調整
劑量調整原則:對於因中、重度不良反應(包括臨床表現和/或實驗室指標異常)而不得不調整劑量的患者,初始劑量壹般降至135 ug,但部分病例需降至90 ug或45 ug。隨著不良反應的減少,可以考慮逐漸增加或回到初始劑量(見註意事項和不良反應)。
(見表6)
當中性粒細胞計數(ANC)時
當血小板計數
當丙肝患者出現治療相關性貧血時,特別建議采取以下步驟:患者無明顯心血管疾病和血紅蛋白
如果對利巴韋林不耐受,可繼續本品單藥治療(見用法用量)。
本品與利巴韋林合用時,請參照利巴韋林出現不良反應時的劑量調整說明。
肝功能慢性肝炎患者的肝功能經常波動。和其他幹擾素α壹樣,用本品治療後,ALT也會升高,包括病毒應答改善的患者。丙肝患者ALT持續升高時,劑量應減少至135 ug。減量後,若ALT繼續升高,或膽紅素升高或出現肝功能失代償,應考慮停藥。
慢性乙肝患者常出現ALT壹過性升高,峰值比正常上限高10倍。峰的出現表明免疫清除(血清轉化)已經發生。在峰值後繼續治療時,應考慮增加肝功能監測的頻率。如果減少本品劑量或暫時停止治療,可在ALT水平正常後恢復常規治療(見註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