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其規定的職責範圍開展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商品條碼的宣傳、推廣工作,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采用全球統壹標識系統,並逐步建立有效的產品跟蹤與追溯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
(壹)食品、卷煙、酒、飲料;
(二)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
(三)日用化學品;
(四)兒童玩具;
(五)家用電器。第七條 使用商品條碼,應當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註冊本分支機構的廠商識別代碼。
已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第八條 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商品條碼註冊申請書;
(二)出示營業執照並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的,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第九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十條 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註銷手續。第十二條 遺失《系統成員證書》的,應自發現遺失之日起10日內向原申辦機構提交補發申請。
原申辦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確屬遺失證書的,予以公告,並在公告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第十三條 在國內生產或代理銷售商品使用境外註冊商品條碼的,生產者或代理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文件,並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第十四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編制商品條碼,並在編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編碼分支機構應在30日內將備案材料報送省標準化研究院。第十五條 商品條碼的設計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
根據應用需要,系統成員可采用EAN/UPC商品條碼、ITF-14商品條碼、UCC/EAN-128商品條碼。第十六條 印制商品條碼,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保證質量。
印刷商品條碼需要原版膠片的,應當向商品條碼原版膠片制作者訂制。商品條碼原版膠片制作者應當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制作原版膠片,保證質量。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承接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境外註冊商品條碼的備案文件,並復印存檔備查,存檔期限為2年。
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備案文件的,印刷企業不得承印。第十八條 銷售者在本單位內部對再加工、分裝或者不規則包裝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內條碼的,應當根據有關的國家標準編制。
已經標註合格商品條碼的,銷售者應當直接采用商品條碼,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