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項名稱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出國(境)帶藥備案
二、適用範圍
(壹)涉及的內容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申請出國(境)帶藥備案
(二)適用對象
統籌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三、事項類別
行政確認
四、設立依據
省、市、縣(市、區)相關規範性文件
五、受理機構
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六、決定機構
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七、辦理條件
(壹)申請條件
患慢性疾病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出國(境)期間需攜帶藥品持續治療的,或符合參保
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二)禁止性要求
無
八、申辦材料
(壹) 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雙方身份證件原件
(二)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出國(境)帶藥備案表》(由參保統籌區醫保政策規定級別
醫院填寫並蓋章)
九、辦理方式
(壹)窗口辦理:個人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現場提交申請材料
(二)第三方辦理:通過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合作且具有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
(三)掌上辦理:通過“浙裏辦”APP 專區對應模塊申請辦理
(四)網上辦理:通過浙江省政務服務網申請辦理
十、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流程圖見附件 1)
(壹)申請人向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現場提交申請材料,或通過掌上、
網上申請
(二)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收到材料後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受理、審核工
作
(三)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作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出國(境)帶藥
備案的決定,現場或網上或掌上向申請人反饋辦事結果,並在業務系統內登記
十壹、辦理時限
(壹)法定時限
無
(二)承諾時限
即時辦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壹)收費項目
無
(二)收費依據
無
(三)收費標準
無
十三、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壹)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備案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申請人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出國(境)帶藥備案的,應當如實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交
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申請人可通過當地的醫療保障服務咨詢電話、浙江省政務服務網或各統籌區公布的門
戶網站,獲取事項的服務指南
(四)做出不予備案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
政訴訟的權利
十四、咨詢方式
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公布的咨詢電話、現場經辦窗口
十五、監督投訴渠道
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公布的監督投訴電話
十六、辦理地址和時間
地址: 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公布的具體辦公地址
時間: 省、市、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公布的具體辦公時間
十七、辦理進程和結果查詢
(壹)電話查詢
省、市、縣(市、區)醫保部門公布的查詢電話
(二)掌上查詢
“浙裏辦”APP 的“辦事進度”模塊查詢
(三)網上查詢
浙江省政務服務網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臺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壹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準許,方可出境入境。
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