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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藥品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將藥品分為什麽

國家對藥品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將藥品分為處方藥與非處方藥。

藥品分類管理是國際通行的管理辦法。它是根據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則,依其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等的不同,將藥品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並作出相應的管理規定。它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用藥安全,其基本原則是分步實施,適合國情,這壹管理辦法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人民群眾的關心。

建國以來,我國已先後實行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戒毒藥品的分類管理,正在進行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其核心是加強處方藥的管理,規範非處方藥的管理,減少不合理用藥的發生,切實保證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

在我國上市的中西藥品數以萬計,除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戒毒藥品外,其余藥品均可在市場自由購買使用。

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其核心目的就是有效地加強對處方藥的監督管理,防止消費者因自我行為不當導致濫用藥物和危及健康。另壹方面,通過規範對非處方藥的管理,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地進行自我保健。

概括起來說,重大意義有以下三個:①有利於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藥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壹個合理使用問題,否則不僅浪費藥品資源,還會給消費者帶來許多不良反應,甚至危及生命,有的還會產生機體耐藥性或耐受性而導致以後治療的困難。②有利於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推動醫藥衛生制度改革,增強人們自我保健、自我藥療意識,促進我國“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目標的實現;為醫藥行業調整產品結構,促進醫藥工業發展提供良好機遇。③有利於逐步與國際上通行的藥品管理模式接軌,有利於國際間合理用藥的學術交流,提高用藥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對藥品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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