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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大藥房打什麽電話

法律分析:舉報藥店可播打12331。

12331是國家食藥監局在2011年12月印發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各地開通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已經於2015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除電話外,單位、個人可通過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監管部門反映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以及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壹)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三)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壹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壹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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