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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

第壹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幹旱、雷電、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按照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進行。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要相適應的資金、物資等保障機制,根據歷年災情和上年度自然災害救助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救災工作經費,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救災工作所需資金。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民政部門,負責其日常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的具體實施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七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第八條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評估和修訂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每年至少開展壹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系統,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災害特點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通信、交通和災害信息收集等救災裝備。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和物資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

省、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的品種和數量。第十三條 鼓勵個人、企業事業單位通過商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化解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風險。支持自然災害易發、多發地區建立政策性保險,居民自願參加,政府給予壹定補貼。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災害發生情況和居民人口數量、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誌。

自然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應急避難場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經費支持。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自然災害信息員。

自然災害信息員負責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下列工作:

(壹)宣傳防災減災知識;

(二)接收、傳遞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三)收集、上報自然災害信息;

(四)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參與自然災害救助。

政府可對自然災害信息員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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