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15年2月8日海口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的說明。歡迎閱讀!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成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出說明。
壹、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1996 10 10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後,國務院在1997開展了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試點工作。2002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在全國全面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並批準在海口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自此,海口城管開始實行集中行政處罰管理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實施幾年來,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成效顯著,管理水平顯著提高,市容市貌得到有效改善。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存在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職責範圍界定不清、執法程序不規範、執法協作不暢、執法保障機制不完善、城管執法人員身份混亂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嚴重阻礙了綜合執法功能的發揮,影響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形象。為有效解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規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提高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管理水平和執法效率,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有效開展,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規範綜合執法。
二、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海南省海口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批復》(國發函〔2002〕227號)
1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12.《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海口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批復》(漢〔2006〕59號)
13.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
第三,起草過程
2013至12,該條例被列為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地方立法調研項目。5438年6月+10月,市市容委委托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承擔《條例》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
5月5日至10,由市市容委、市法制局、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組成立法考察團,赴深圳、Xi安集中考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立法工作,了解兩市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立法過程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6月16日至6月27日,由市市容委、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立法調查組,赴市、區城管部門、四區政府及部分街道辦事處、市公安局、市中級法院進行立法調研,全面了解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管理體制、城管執法人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協助配合情況。
6月30日,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如期完成了《條例(草案)》、立法說明和立法調研報告。
2015年2月,該條例被列為市人大常委會2015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再安排審議。
2065438+5月11至22日,為更好地了解其他省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立法經驗,市人大、市市政市容委、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組成立法調查組,對廣州、南京、上海、成都四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情況進行了重點調研。
2065438年8月31日,市委、市政府下發《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實施方案》,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根據方案要求再次修改初稿。10 6月5438+05日,市市容委將《條例(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審查。65438+10月65438+9月,市政府移送市法制局審查。市法制局經過依法審查,多次與市市容委溝通,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經書面征求市內相關單位意見,修改完善後,於2015年2月8日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壹)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管理體制
1.根據《海口市委關於深化重點領域改革的決定》精神和《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實施方案》內容,我市綜合執法體系采取分級管理模式,下沈綜合執法力量,實行以區、鎮(街道)為主的綜合執法體系。據此,《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本市實行以區、鎮(街道)為主的綜合執法體系。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綜合執法的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綜合執法工作;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鄉鎮、街道和特定區域設立或者派駐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履行綜合執法的具體職責;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配合綜合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活動。
2.論綜合執法部門的地位和經費保障。目前我市市、區兩級城管部門和市市容委是壹套人、兩塊牌子。這種管理體制在執法過程中容易造成混亂,導致權責不清。因此,《條例》第六條規定:“綜合執法部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地位。綜合執法部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3.關於綜合執法人員的數量。城管部門在調查過程中認為,海口市主城區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城管執法的區域和對象不斷擴大,但城管執法人員卻沒有相應增加,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建議根據城市面積、人口和管理需要合理確定城管執法人員。因此,《條例》第七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和管理需要,合理配置綜合執法人員和輔助執法人員”。
4.關於綜合執法人員的身份問題。目前,我市城管執法人員的身份比較混亂。其中少部分是公務員,大部分是事業編制人員,還有壹部分沒有納入編制。地位不同導致待遇不同,造成同工不同酬。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也要求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有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休班人員執法沒有法律依據,所以身份問題壹直是城管。考慮到目前我市城管執法人員全部以公務員身份操作難度較大,條例第八條規定:“綜合執法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考試、考核等方式選拔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享受外勤津貼。”
(二)關於綜合執法的範圍和管轄。
1.論綜合執法職責的範圍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在海南省海口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批復》(國發函〔2002〕227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海口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批復》(函〔2006〕59號),我市綜合執法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等八個方面。《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實施方案》擴大了綜合執法範圍,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水務、物業管理、衛生管理四個方面增加了部分行政處罰權。因此,《條例》第十條確定了十二個方面的綜合執法職責範圍,明確具體職責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報省人民政府。
2.調整綜合執法職責範圍的原則
目前,我市綜合執法的具體責任範圍與國務院和海南省政府規定的不完全相同,主要是綜合執法的責任範圍有時會以會議或口頭方式進行變更。隨意變更執法範圍,不僅增加了綜合執法人員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執法難度,不利於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綜合執法範圍的變更應當經省政府批準。為保證綜合執法的嚴肅性,條例明確規定了納入綜合執法職責範圍的事項和調整綜合執法職責範圍的權限。第十壹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3.綜合執法管轄權
《規定》明確了管轄原則,即屬地管轄,同時規定了特殊情況和爭議情況下確定管轄的原則。第十三條規定:“綜合執法實行屬地管理,違法行為由發生地的區綜合執法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綜合執法部門或鄰近地區的綜合執法機構對流動狀態下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各區綜合執法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綜合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三)關於執法規範和措施
為解決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實際問題,使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有法可依,條例第三章針對我市管理實際,對綜合執法行為規範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綜合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的措施, 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查封物品的處理方式,對逾期不領回物品的當事人的處理程序,公告送達程序,對確有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罰款的當事人的特別規定。
(四)關於執法與合作
《條例》第四章圍繞執法行為和執法隊伍保障、聯合執法、執法聯動機制等規定了執法保障與合作。同時,根據《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實施方案》,增加了公眾參與機制、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建設等條款。考慮到綜合執法涉及運用專業技術認定違法行為時,城管部門往往因技術力量不足而無法準確認定,城管部門只能發函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要求其做出認定,但部分行政職能部門的答復往往拖延或不明確,導致城管部門執法困難。《規定》第四十條對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提出了具體要求。關於公安機關的配合與保障,根據《海口市委關於深化重點領域改革的決定》精神和《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內容,條例規定了城管與公安聯合執法制度,明確了聯合執法的內容和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配合的具體情形。
(5)關於執法監督
《條例》第五章用五個條款規定了對綜合執法的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包括市、區政府對同級綜合執法部門的監督和上級綜合執法部門對下級綜合執法部門的監督。外部監督是指市民對城管部門的監督。此外,為提高綜合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條例》第四十七條專門規定,綜合執法部門定期聽取司法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建議。
(六)法律責任
《規定》第六章對綜合執法的不同主體設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壹是針對綜合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規定》第四十八條列舉了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第四十九條規定,城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根據相關行政機關的配合義務,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規定了行政相對人暴力抗法或者其他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征求和采納意見
《條例(送審稿)》經市法制局審查,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10月25日2015 165438書面咨詢了四區政府、市政府相關單位。截止到12 1,共有65438 * *。采納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艾薇辦意見,部分采納市編辦、市住建局、市規劃局意見,不采納民防局意見,其他單位無意見回復,市公安局無意見回復。2015年2月2日,巴特爾副市長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條例(草案)》。會上,市財政局、市編辦、市規劃局、民防局提出了修改意見。2065438+2005年2月8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規定(草案)》。會上,市財政局、市編辦等單位提出了修改意見。